请湖南浏阳法院伍玉联院长督促执行局将我12年的执行款执行到位
湖南浏阳市法院伍玉联院长:
我的一个执行案在贵院执行局已经“沉睡”了近12年,到现在完全处于无人理睬的状态,这是不是贵院执行局的渎职失责?是不是让贵院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打了折扣?贵院的“拖执”、“怠执”、“懒执”行为,让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我恳请您督促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将我的执行款本息和违约金执行到位,莫让贵院的判决书成一纸空文!
我叫王国河,系浙江宁波人,是贵院(2010)浏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该判决书判令浏阳强鑫塑业公司(以下简称强鑫公司)支付我工程款218876元及违约金(以21887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05年10月10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该说,本案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一路走来,贵院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是依法及时公正的,但到了执行阶段问题就来了:执行法官的懈怠表现,让一份贵院的判决书成了没有任何价值的废纸一张!
我的执行案号为2011执219号。12年来,本案先后历经三任执行法官:陈法官,联系方式为15111073255;周雪龙法官,联系方式为15111101086;卢法官,联系方式为15084875904(顺序可能有误),但执行局长则一直是李维,联系方式为13974986988。在此期间,我和我儿子先后上百次地拨打法官的电话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和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应该说,该院管执行的高德懋副院长很重视我们的诉求,大约是2017年,高德懋副院长在我的民事判决书上方作了如下批示:
据申请人反映,这起案件申请了保全,目前一分钱未执行到位。请执行局落实保全财产状况,迅速处置保全财产,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高德懋 8月29日
看来,我的执行案12年无着落,不能怪高德懋副院长,怪只怪执行局局长李维和执行法官执行不力。须知,我在诉讼开始时就申请了财产保全,判决书也载明收取了我的保全费,但在申请执行中,被告未经清算就擅自注销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股东应承担原企业债务,法院应当变更被执行人,并查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执行局没有做这些该做的事情。此外,我申请保全后没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法院卷宗里也查不到财产保全裁定书,这难道不是法院的严重失职吗?
显然,诉讼之初李状其百分之两百是有财产的,但很多事情“过了这个村没有那个店”,第一任执行法官松了“弦”,往往就给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导致往后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对此,作为执行局局长的李维,完全应该睹始知终的,但由于李维未能抓住最好的时机以及往后一直发力不够,导致我的执行案历经12个寒暑春秋之后到现在还是“吃了山药拉红薯——没变化!”
在执行法官的眼中,我的执行标的不到30万元,是个小案子,但对我们这种无资格发贪腐财,全靠起早摸黑、栉风沐雨赚点血汗钱的施工人而言,这是一笔能解决生计改善生活的巨款,尤其是12年过去之后,本息加上违约金已然是我眼中的天文数字!执行连着民生、系着民心。作为一名无权无势的外地人,在远隔千里的湖南浏阳无“人脉”无“关系”,我的执行案要得到执行,全靠执行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公平正义感。不知从哪年开始,“攻坚”一词成了法院执行系统的热门词。藉此一帖,我请求您督促执行局集中力量“攻坚”一下我的执行案,倾力将我的执行款执行到位——虽然是迟到的正义,但迟到的正义总比正义永远缺失好!我期待着您出于责任感和为民情怀的正义发力;期待着贵院执行局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发力!
求助人:浙江宁波 王国河
2022年6月20日
李维局长看了王国河的求助帖后该有愧疚感才好!
何谓愧疚?愧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自我意识情绪,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情感。一个缺乏愧疚感的人,很难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省,也很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纠正错误,更不会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做出弥补性的行为。如果是担负着公务的公职人员,没有愧疚感将会对服务对象、对老百姓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如果是肩负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光荣使命的法官办错了案而没有愧疚感,那就会对自己的错误不以为然乃至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到底,将当事人伤得凄凄惨惨戚戚!王国河的执行案,历经三任执行法官,唯有执行局局长李维“稳坐钓鱼台”。李维主政的浏阳市法院执行局,将王国河的执行案“摆”了12年,至今没有给王国河执行一分钱到位,作为一局之长的李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李维是首责和主责!如今,李维局长应该带着深深的愧疚感,为王国河做“亡羊补牢”的工作,下死决心为将王国河的执行款执行到位,以给王国河迟来的慰藉。
一个办妥了财产保全手续的执行案,执行法官为何没有执行到位?为何会出现“拖执”、“怠执”、“懒执”的不正常现象?凡事有果必有因,没有无“果”之“因”,也没有无“因”之“果”。如果说本案执行不到位是“果”的话,那么何为本“果”之 “因”?执行局人手少、任务重,于是只能“抓大放小”,即优先执行大案子,而将小案子摆在一边,一次又一次的先“大”后“小”,所以就将王国河的这个连本带息不足30万的小案子“摆”到了现在,此其一“因”也;李状其是浏阳本地人,而我是浙江宁波人,李状其在浏阳有“人脉”优势,或许和浏阳市法院某位法官是朋友也尚未可知,有“关系”渗透,势必会伤害公平正义,执行法官怎可能费心费力的执行呢?此其二“因”也。还有第三“因”:个别执行法官视“利”而动:有利就动、无利不动、大利大动、小利小动,或许是因为王国河无“利”相“奉”,导致其执行案被打入冷宫。执行法官的职责告诉人们:无论何“因”,在执行法官的职责面前都得让位,不能让这“因”那“因”,都没有理由酿成让王国河拿不到执行款之“果”。如果李维局长有职业责任感的话,就一定会对王国河怀有愧疚感,将上述三个不正之“因”换成职业责任和职业操守这个经得起公平正义检验的正“因”,然后用自己的努力结出执行到位之正“果”。因为王国河作为申请执行人,他需要的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正义,而是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正义!
有一种结果恐怕是执行局李维局长和申请执行人王国河都不愿意看到的,那就是现在李状其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确属这种情况该如如处理?那就得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受害人可申请法院赔偿之规定,给王国河作出国家赔偿。此种错误执行行为属于法院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不用说,寻找财产线索是执行案件的核心和难点。如果法院查到或者从申请执行人处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有财产线索后应该对原来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而不恢复执行的,会在相当程度上导致执行申请人无法获得执行财产、实现申请执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不应该也无权拒绝。
王国河的执行案何时执行到位,本博主将继续予以关注。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301377873@qq.com
湖南浏阳市法院伍玉联院长:
我的一个执行案在贵院执行局已经“沉睡”了近12年,到现在完全处于无人理睬的状态,这是不是贵院执行局的渎职失责?是不是让贵院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打了折扣?贵院的“拖执”、“怠执”、“懒执”行为,让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我恳请您督促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将我的执行款本息和违约金执行到位,莫让贵院的判决书成一纸空文!
我叫王国河,系浙江宁波人,是贵院(2010)浏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该判决书判令浏阳强鑫塑业公司(以下简称强鑫公司)支付我工程款218876元及违约金(以21887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05年10月10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该说,本案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一路走来,贵院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是依法及时公正的,但到了执行阶段问题就来了:执行法官的懈怠表现,让一份贵院的判决书成了没有任何价值的废纸一张!
我的执行案号为2011执219号。12年来,本案先后历经三任执行法官:陈法官,联系方式为15111073255;周雪龙法官,联系方式为15111101086;卢法官,联系方式为15084875904(顺序可能有误),但执行局长则一直是李维,联系方式为13974986988。在此期间,我和我儿子先后上百次地拨打法官的电话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和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应该说,该院管执行的高德懋副院长很重视我们的诉求,大约是2017年,高德懋副院长在我的民事判决书上方作了如下批示:
据申请人反映,这起案件申请了保全,目前一分钱未执行到位。请执行局落实保全财产状况,迅速处置保全财产,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高德懋 8月29日
看来,我的执行案12年无着落,不能怪高德懋副院长,怪只怪执行局局长李维和执行法官执行不力。须知,我在诉讼开始时就申请了财产保全,判决书也载明收取了我的保全费,但在申请执行中,被告未经清算就擅自注销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股东应承担原企业债务,法院应当变更被执行人,并查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执行局没有做这些该做的事情。此外,我申请保全后没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法院卷宗里也查不到财产保全裁定书,这难道不是法院的严重失职吗?
显然,诉讼之初李状其百分之两百是有财产的,但很多事情“过了这个村没有那个店”,第一任执行法官松了“弦”,往往就给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导致往后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对此,作为执行局局长的李维,完全应该睹始知终的,但由于李维未能抓住最好的时机以及往后一直发力不够,导致我的执行案历经12个寒暑春秋之后到现在还是“吃了山药拉红薯——没变化!”
在执行法官的眼中,我的执行标的不到30万元,是个小案子,但对我们这种无资格发贪腐财,全靠起早摸黑、栉风沐雨赚点血汗钱的施工人而言,这是一笔能解决生计改善生活的巨款,尤其是12年过去之后,本息加上违约金已然是我眼中的天文数字!执行连着民生、系着民心。作为一名无权无势的外地人,在远隔千里的湖南浏阳无“人脉”无“关系”,我的执行案要得到执行,全靠执行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公平正义感。不知从哪年开始,“攻坚”一词成了法院执行系统的热门词。藉此一帖,我请求您督促执行局集中力量“攻坚”一下我的执行案,倾力将我的执行款执行到位——虽然是迟到的正义,但迟到的正义总比正义永远缺失好!我期待着您出于责任感和为民情怀的正义发力;期待着贵院执行局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发力!
求助人:浙江宁波 王国河
2022年6月20日
李维局长看了王国河的求助帖后该有愧疚感才好!
何谓愧疚?愧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自我意识情绪,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情感。一个缺乏愧疚感的人,很难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省,也很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纠正错误,更不会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做出弥补性的行为。如果是担负着公务的公职人员,没有愧疚感将会对服务对象、对老百姓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如果是肩负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光荣使命的法官办错了案而没有愧疚感,那就会对自己的错误不以为然乃至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到底,将当事人伤得凄凄惨惨戚戚!王国河的执行案,历经三任执行法官,唯有执行局局长李维“稳坐钓鱼台”。李维主政的浏阳市法院执行局,将王国河的执行案“摆”了12年,至今没有给王国河执行一分钱到位,作为一局之长的李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李维是首责和主责!如今,李维局长应该带着深深的愧疚感,为王国河做“亡羊补牢”的工作,下死决心为将王国河的执行款执行到位,以给王国河迟来的慰藉。
一个办妥了财产保全手续的执行案,执行法官为何没有执行到位?为何会出现“拖执”、“怠执”、“懒执”的不正常现象?凡事有果必有因,没有无“果”之“因”,也没有无“因”之“果”。如果说本案执行不到位是“果”的话,那么何为本“果”之 “因”?执行局人手少、任务重,于是只能“抓大放小”,即优先执行大案子,而将小案子摆在一边,一次又一次的先“大”后“小”,所以就将王国河的这个连本带息不足30万的小案子“摆”到了现在,此其一“因”也;李状其是浏阳本地人,而我是浙江宁波人,李状其在浏阳有“人脉”优势,或许和浏阳市法院某位法官是朋友也尚未可知,有“关系”渗透,势必会伤害公平正义,执行法官怎可能费心费力的执行呢?此其二“因”也。还有第三“因”:个别执行法官视“利”而动:有利就动、无利不动、大利大动、小利小动,或许是因为王国河无“利”相“奉”,导致其执行案被打入冷宫。执行法官的职责告诉人们:无论何“因”,在执行法官的职责面前都得让位,不能让这“因”那“因”,都没有理由酿成让王国河拿不到执行款之“果”。如果李维局长有职业责任感的话,就一定会对王国河怀有愧疚感,将上述三个不正之“因”换成职业责任和职业操守这个经得起公平正义检验的正“因”,然后用自己的努力结出执行到位之正“果”。因为王国河作为申请执行人,他需要的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正义,而是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正义!
有一种结果恐怕是执行局李维局长和申请执行人王国河都不愿意看到的,那就是现在李状其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确属这种情况该如如处理?那就得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受害人可申请法院赔偿之规定,给王国河作出国家赔偿。此种错误执行行为属于法院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不用说,寻找财产线索是执行案件的核心和难点。如果法院查到或者从申请执行人处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有财产线索后应该对原来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而不恢复执行的,会在相当程度上导致执行申请人无法获得执行财产、实现申请执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不应该也无权拒绝。
王国河的执行案何时执行到位,本博主将继续予以关注。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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