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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平台与注册司机之间的财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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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革命和全球化互联网的浪潮下,中国的共享经济呈现出跨越式的发展趋势。共享经济衍生出来的平台企业模式受到了众多企业家的青睐,如滴滴平台就是共享经济的杰作。提起滴滴平台就会想起滴滴平台上注册量庞大的司机群体,有车一族在滴滴平台注册成为滴滴司机,为社会大众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对滴滴注册司机和滴滴平台的关系仍然是众说纷纭,难有定论;坤税将通过本文,从财务、税法和法律三个方面对滴滴平台和滴滴司机的定性进行综合分析。
一、滴滴平台对乘客的付费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责任人是指在转让服务之前能够控制该服务的人。针对滴滴平台,因他们能够主导滴滴司机代表滴滴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且滴滴平台在提供服务之前已取得相关服务,即滴滴平台在转让前对转让服务有控制权,所以滴滴平台应按主要责任人收入准则的规定,将从乘客取得的总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滴滴平台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的款项,滴滴平台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即滴滴平台应按总收入开具发票。
二、滴滴司机的收入如何征税?
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滴滴司机在滴滴平台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滴滴司机运营的车辆所有权归滴滴司机个人所有,滴滴司机在取得运营收入时支付给滴滴平台一部分费用,所以滴滴司机从事运营从滴滴平台取得的收入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规定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滴滴平台支付给滴滴司机的款项应做成本结转?
滴滴平台从乘客处取得的款项已全额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有收入确认就有相匹配的成本结转。对于滴滴平台来说,想要让滴滴司机为他们提供合规发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那滴滴平台怎样才能把支付给滴滴司机的钱转化为合理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呢?关于这一问题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滴滴司机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滴滴平台可以依据标有滴滴司机姓名和身份证号的支付凭证作为成本的入账单据并按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进行结转。
四、滴滴平台为什么要转变用工模式?
首先、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按西安市社保最低标准缴纳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将为每位员工支付一万左右的社保费用。据统计滴滴出行平台每日订单量可达2500万,假设每位滴滴司机接单量为100单/日,滴滴平台将需要招募25万员工,滴滴公司每月承担的仅社保费用就2亿多,再加上滴滴司机的基本工资和节日福利,数据之大不敢想象;滴滴平台通过转变用工模式降低了人工成本。此外,灵活用工模式使滴滴公司避开了代扣代缴的义务,不但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五、滴滴司机的风险有哪些?
滴滴司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就意味着每个私家车滴滴司机都是一个隐形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但根据市场调研情况了解到,滴滴司机对税收知识所知甚少,对自身收入需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更不清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滴滴司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将会面临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滴滴平台改变用工模式,不但降低了滴滴公司的经营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务罚款的风险,但这些风险都转移给了滴滴司机。滴滴司机是获得了一定的工作自由,但同样他们也承担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六、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的分工:滴滴提供网络平台,滴滴司机自己营运车辆,营运车辆是滴滴运输中最重要的劳动工具,劳动者自己提供劳动工具从事劳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关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七、滴滴司机与乘客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的法律关系中,乘客下单是在滴滴车平台下单,不是在滴滴司机处下单,乘客是与滴滴平台形成下单的旅客运输服务法律关系。乘客支付运费是支付给滴滴平台,不是直接支付给滴滴驾驶员,因此,乘客与滴滴平台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在滴滴车乘客运输过程中,滴滴车驾驶员只是被动地接受平台安排,是实际承运人,滴滴驾驶员与乘客之间未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
八、造成交通事故后滴滴司机与滴滴平台如何担责?
在滴滴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中,滴滴平台提供网络服务,客户资源,滴滴司机提供滴滴车辆,双方共同出资,从乘客中收取的运费,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按约定比例分配。在上述合伙运营中,滴滴司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应共同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虽然是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电子商务法》后答记者问中指出,平台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平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滴滴司机在从事合伙的滴滴运输中,造成本人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造成本人伤害,其他合伙人应当对受伤害的合伙人给予补偿。
坤税评议:
通过上述纳税事项的分析,可见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从司法实践判例可以推定:认定为合伙关系较为准确。滴滴打车给人民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增加了出行的选择和效率,也给出租行业敲起了警钟从而提高服务质量,但新生的商业模式带来的不规范也急需立法填补,从而为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共享经济确实将社会上的闲置资源进行价值再利用,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但实现共享经济的真正价值还需进一步完善社会配套管理机制。#财税法解析##滴滴平台#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5-27 10: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