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电话:021-61263716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双方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接触限制原告名下林深教育店铺资金提现措施;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名下店铺账户保证金41000元
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数年前,原告在被告拼多多平台注册了林深教育(编号为:143801322),2022年5月16日13点左右,原告打算将自己的考研书籍资料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上售卖,准备测试一下拼多多店铺的“发布新商品”功能(此前原告并未注册了一个拼多多账号,并未使用),提示要求缴纳店铺保证金41000元,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13:22,向被告“拼多多商家后台”缴纳41000元店铺保证金。在测试“发布新商品”功能后,原告准备暂不开店,于是向被告“拼多多商家后台”申请退店退店铺保证金,经按照拼多多退店流程退店后告知,原告店铺不符合其“资金无异常”的条件,具体原因为“因贵店铺可能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拼多多将依据双方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平台发布的规则,限制贵店账户部分资金提现,限制金额为违规经营订单货款。待贵店不再违规经营后,将视情况逐步解除限制。”
被告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规经营的请款下,且原告林深教育店铺无任何订单的情况下,以“可能存在违规经营行为”、“限制金额为违规经营订单货款”不合理理由,利用平台优势地位直接对原告的店铺采取限制措施,在原告要求被告给出具体的冻结期限后,仍不给予答复冻结具体期限。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