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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是诡辩经(第1讲,什么是诡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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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1)又名《道德真经》、《老子》、《五千言》、《老子五千文》,是春秋时期老子(李耳)的哲学著作,被誉为万经之王,是除了《圣经》之外被译成它国文字发行量最多的著作。这样一部被众多人传诵的著作,我们现在却要根据本知论哲学原理(请参阅哲学和伦理学著作《自在论》又名《存在与自由》)认定它是一部诡辩的著作,这无疑会引起很多人的激烈反对。为此,我们首先要明确诡辩的定义是什么。定下诡辩的标准之后,我们再对《道德经》原文逐段逐句地进行分析,看看老子是如何诡辩的。最后我们分析一下诡辩经对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所造成的毒害。
诡辩法是一种辩论和论证的方法,现在人们一般认为它的根本特点是歪曲地论证,即在论证其论点时,拿出或多或少的“理由”或“根据”以迷惑他人。黑格尔认为:“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2)
这种诡辩概念的定义是属于本体论的诡辩概念定义。本体论者认为有独立于意识之外的本体存在,相信有个客观的、普遍的和必然的真理性认识的存在。因为他们在心中首先设定了一个绝对正确的命题,这样一来别人对本体论者所认为的正确的命题所做的否定性论证,就有可能被本体论者归入诡辩之列。例如,以前人们普遍地认为重的物体下落速度比轻的物体快,而伽利略首先对之提出质疑并论证。他设想将轻的物体与重的物体绑在一起,因为绑在一起后总重量比原先重的物体重,如果重的物体下落速度比轻的物体快的命题成立,那么绑在一起后的下落的速度应快于原先重的物体;但又因轻的物体将会拉扯原先重的物体,所以一起下落速度应小于原先重的物体的下落速度。而绑在一起的物体下落速度只能有一个,所以重的物体下落速度比轻的物体更快的命题不能成立。如果人们认定重的物体下落速度比轻的物体更快这个命题是绝对正确的,那么就有可能将伽利略的论证归入诡辩之列。人们也就不会上比萨斜塔去做轻重物体下落速度的对比实验,更不会去研究其背后的万有引力。又如,一般人都把白马非马论当作诡辩的实例。如果我们定义清楚了白马和马的定义内涵,那么白马概念的内涵就小于马这个概念的内涵,白马当然也就属于马。所以只要将白马非马论的“非”理解为“不属于”,那么白马非马论在逻辑上就不成立。但如将白马非马论的“非”字理解为“不是”,这个命题却是成立的。白马的概念与马的概念内涵本就不一致,两者非等同关系,所以这个命题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因人们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存在着大量的误用和逻辑问题,所以易导致误解和歧义。如果人们提前认定白马就一定是马,就很容易断定白马非马论属于诡辩。人们也就不会对日常语言做逻辑分析,更不可能会产生出语言分析语学。
本知论哲学否定了一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存在,是以人的意识为根本的、彻底的一元论哲学。本知论哲学真正做到了超越主客对立的本体论思维方式,认为世界上没有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存在,所谓物质现象也是人的潜意识根据感知构建出的结果。一切知识观点,不论人们将之冠以什么样的名头,它们都是人的思维的产物。思维按照人们意识主观设定的思维原则或由潜意识的情感习惯开展思维活动。观念是人的思维对象,语言只是人的意识的外化形式和沟通的工具。一切思维的对象和结果只能在人的意识之中,世上没有绝对正确的命题。
为了意识间沟通和交流的需要,人们选择同一律作为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理性知识的构建都应以同一律为根本的原则。同一律是思维主观设定的原则,它要求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同一,要求思维前应先对思维的概念做定义,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样才有分析概念同一性的基础。
本知论哲学的诡辩法主要指违反思维逻辑同一律的辩论或论证的方式。遵守思维逻辑同一律有利于人们沟通和交流。在思辩的哲学和科学研究领域就应遵循逻辑同一律。在以情感思维为主的诗歌文艺创作等领域的思维就无需按同一律开展。面对未知领域完全按同一律思维也是不可能的。使用诡辩法所得的结论不一定不符合事实,完全遵守逻辑同一律的思维也不能保证结论就一定符合事实。具有概率性可靠的科学结论是利用逻辑归纳总结出的、并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
本知论哲学语境下的诡辩法已没有本体论的诡辩法那样强的贬义意义。它的划分标准不像本体论的诡辩法那样必须先要确定命题的真理性,而只需看论证中思维是否符合逻辑同一律。从本知论哲学判定论证是否属诡辩只需分析论证中思维是否符合逻辑同一律,至于结论与事实符合的问题则由观察和归纳的结果来判定。在本体中不被认为是诡辩法的理论,如黑格尔所谓的辩证法,老子在《道德经》中的思维方式,在本知论哲学中就应被视为诡辩法。
同一律看似简单,但在思维中却极易违反而不自知。本体论哲学更看重命题的真理性,是否符合同一逻辑律往往被人为地忽视。比如作为黑格尔哲学推论基础的存在和不存在是一回事的观点就明显违反逻辑同一律(论证详见《存在与自由》(又名《自在论》)第二章第三节)。人们有时会将自相矛盾的概念当作不矛盾的,有时却又会将不矛盾的概念当成矛盾的。如人们对物质这一概念的定义,很多人认为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存在。深入思考一下我们就能发现意识的作用就是感知和思维,如果物质不仅能独立于人的大脑空间之外,而且还能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那么人的意识就无法感知它,也就无法对它加以思考和言说它。所以物质概念的定义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定义。又如有人认为“我在说谎”这个命题存在悖论。这个命题本不存在自相矛盾却被人认为该命题存在悖论。“我在说谎”这个命题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命题本身的真假,一是指命题所指涉内容的真假。一般情况下我们会认为命题所指涉的内容为假,那么命题本身就是假的;如命题所指涉的内容是真的,那么命题就是真的。通常人们会将两者等同化。然而在“我在说谎”这个特殊的命题中,说谎的内容却是虚空的,没有具体的指涉内容,所以我们其实不能判断他是不是在说谎。你既可以认为这个命题是真的,也可以认为它是假的,并认为这个命题存在悖论。其实只要将所说的内容明确,这种悖论就不再存在。如他说他会飞是说谎,那么就很清楚,他说的内容是假的,他说的话却是真的,他并没有说谎。如果将这句话中说谎的“谎”字定义为谎字的发音,那么我在说谎的内容就是真的,作为命题也是真的。总之,只要定义清楚命题指涉的具体内容,悖论就不存在,不违背思维逻辑同一律。
遵守思维逻辑同一律的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确保思维推理过程中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同一,而违背思维逻辑同一律的方式却是花样繁多,层出不穷。人们总结出传统的本体论诡辩法的主要思维方式有模糊概念、偷换概念、以偏概全、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虚假论据、以人为据、诉诸权威、诉诸无效和污名论证等十种方法。按照本知论哲学对诡辩法的定义,诡辩法就是仅指在论证或辩论中违反同一逻辑思维原则的思维方式,也就是思维过程中不保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同一。本体论哲学诡辩法的前面五种思维方式也是本知论哲学的诡辩法思维方式,这几种思维方法都不会保持思维过程中概念内涵或外延的一致。本体论哲学诡辩法所说的后面五种诡辩法就不能算是辩论或论证的方法。虚假论据属于认识过程中的问题,而逻辑思维同一律只涉及思维过程中的概念同一性问题。其它的以人为据、诉诸权威、诉诸无效和污名论证等四种方法属于道德绑架,而不是辩论或论证。下面我们就看看老子是如何利用诡辩法在《道德经》中诡辩的。


1楼2022-05-15 15:38回复
    独立于意识之外的本体,这句话怎么理解?
    超越主客观对立,用概念的禸涵与外延怎么理解?
    道,以内涵和外延去描述,你理解大致是什么样的?
    老子诡辨、虚假的道理你怎么得出的?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2-05-1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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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臭又长老子是内求法修道,不是辩论术。实修实证。用逻辑学批佛道,是戏论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05-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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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经本来就短,还阅读越短。
        你的够长,好像还继续加长。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2-05-16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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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TM一个二元对立的打手。
          实则,汉奸或美帝走狗一枚。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2-05-1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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