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全段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2022年3月1日—6月30日是汉滨区禁渔期,在此期间,汉滨区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2021年12月8日起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42种渔具为禁用渔具,汉滨区常见的捕捞渔具地笼、拦河网、手撒网、可视鱼竿、路亚竿(3钩及以上)、海竿(3钩及以上)均在禁用渔具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期管理制度,严禁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