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左卫东在鄂州市世纪欣大药房共计购买硬九天、顶破天、天然蟲草王合计支付货款6400元,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未查询到上述产品批准文号。左卫东以此为由上诉鄂州市世纪欣大药房,请求判令世纪欣大药房退还6400元货款,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64000元。
根据湖北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申1254-1266号民事裁定,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7民再2—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涉及12家销售假药的药店判决各承担1000-64000元的十倍赔偿金。
一、二审判决聚焦在左卫东职业打假人身份上,认定左卫东知假买假,其购买行为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从而牟利为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对左卫东要求十倍赔偿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左卫东主张的十倍赔偿是否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2017年5月19日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考虑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购买食品、药品除外。
左卫东知假买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可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但食品、药品系关乎人体健康的特殊产品,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目前不因牟利性打假行为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即左卫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十倍赔偿,故本院对其该项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鄂州市世纪欣大药房退还左卫东货款6400元,向左卫东赔偿64000元,并支付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
药店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牟利的群体。
职业打假人给商家带来的打击和影响非常大,而在日常经营中,职业打假人防不胜防,药店该如何应对?
首先,药店需规范经营,在源头上杜绝职业打假人钻空子。在进货渠道上把好商品关,对产品资质、质量、包装、材质、标签等进行严格地查验,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和追溯;完善货品储存、运输、销售、配送等环节,加强商品管控,对问题商品及时处理。
其次,当遭遇职业打假人要挟索赔时,药店不要私下协商赔偿。在双方交涉过程中,有条件的药店可做好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反映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如果被职业打假人要挟,可报警处理。
根据湖北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申1254-1266号民事裁定,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7民再2—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涉及12家销售假药的药店判决各承担1000-64000元的十倍赔偿金。
一、二审判决聚焦在左卫东职业打假人身份上,认定左卫东知假买假,其购买行为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从而牟利为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对左卫东要求十倍赔偿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左卫东主张的十倍赔偿是否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2017年5月19日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考虑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购买食品、药品除外。
左卫东知假买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可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但食品、药品系关乎人体健康的特殊产品,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目前不因牟利性打假行为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即左卫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十倍赔偿,故本院对其该项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鄂州市世纪欣大药房退还左卫东货款6400元,向左卫东赔偿64000元,并支付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
药店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牟利的群体。
职业打假人给商家带来的打击和影响非常大,而在日常经营中,职业打假人防不胜防,药店该如何应对?
首先,药店需规范经营,在源头上杜绝职业打假人钻空子。在进货渠道上把好商品关,对产品资质、质量、包装、材质、标签等进行严格地查验,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和追溯;完善货品储存、运输、销售、配送等环节,加强商品管控,对问题商品及时处理。
其次,当遭遇职业打假人要挟索赔时,药店不要私下协商赔偿。在双方交涉过程中,有条件的药店可做好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反映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如果被职业打假人要挟,可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