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建筑大学、国家
住建部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举报
尊敬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现举报如下,望依法处理。
相关事实和证据:他们自2010年以来长期无视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4条、第15条、第22条的规定,特别是2021年11月,在明知《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4.1.1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小型车外廓尺寸至少应该由宽度1.8米调整到1.9米,由此条款衍生出来小型车车位宽度2.4米【0.3+1.8+0.3】,在实际停车状态下既不能100%满足车间距横向0.6米的要求,也不能80%满足防火间距横向0.5米的要求),但北京建筑大学、住建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拒不修正为2.5米【0.3+1.9+0.3】并拒不明确规范划线[车位应为宽度为1.9米的独立矩形框,框和框之间的横向间距0.6米]。如果再不及时修改的话,这个标准将继续给将来修建的车位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上下车等问题,从而导致更多新增的消费者不满和维权(以前的业主都还在维权,早在2015年修订该国标时就应该调整了)。
他们故意忽视现实情况中80%小型车宽度都大于1.8米(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意规避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通过刻意把小型车的外廓宽钉死在1.8米)。
1989年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定义的小型车外廓尺寸:宽为2.0米。
附件:更多车库技术性情况详见《20220417A住建部车位咨询和车位的详细情况说明》
举报人:
20220422
《20220417A住建部车位咨询和车位的详细情况说明》
关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车(柱)距不同理解的争议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将情况反应如下 ,请依法处理。
基本事实: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预测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预售许可证007#,有个车位示意图),但实际现场情况: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墙之间间距基本为0,涉及几千个车位(邦泰其它小区也是类似问题)。后来据查规划为小型车车位[下限指标]
双方争议:业主们和宜宾官方相关行政部门双方争议焦点:是否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离墙0.6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省、市行政部门均认为:现行车位符合国标。
具体请求:请国家住建部协调并联系北京建筑大学权威裁判并解释:该现行车位是否符合国标?并就相关问题,出台一个具体文件或通知,以有效解决各种对国标理解上的争议和分歧。谢谢!
申请人:
20210518
联系人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 邮编:644000
附件1:《关于车位诸多问题的详细说明》
附件2:车位示意图(合同)
附件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以下简称《防火规范图示》)
附件4:2021年1月22日相关政府部门邦泰社区专班工作组《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
附件5:《北区车位问题申诉材料》PDF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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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 :您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您来信咨询的事宜属标准具体技术内容,请您联系标准前言所列主编单位进行解释。二、我部不负责对具体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断,相关事宜请您向有关工程设计咨询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咨询。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1年06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 :您来信(单号:1190769083074)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您关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和具体项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建议您向标准前言所列主编单位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咨询。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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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范制定团队回复》的一些疑问
方老师和规范制定团队的老师们,你们好!
我认真思考了你们的3点回复,现逐一疑问如下,望再次答复,谢谢!
一、针对回复1:2个柱子净距等于7.2m时,布置的3个车位(每个2.4m宽),实际的停车状态,100%不能满足车柱距0.3m,车间距0.6m(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停在中轴线上,就算苛求也无法办到)。但规范又同时要求“柱距0.3m,车间距0.6m”,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无论如何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那这个规范标准的现实意义何在?
二、针对回复2:回复2与事实不符,宽2.4 m*长5.3m都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宽2.4 m是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长5.3m是表4.3.4中的We1);
三、针对回复3:只有车位与车位(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才能最终确保车与车(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横向有0.6m冗余度。换句话说,在本案车库中,我只要车停在2.4m*5.3m这个框内,驾驶员就是正常操作(没毛病的)。如果不规范车位与车位间距,就无法避免这相邻两车靠在一起。
四、针对回复1: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实际的停车状态,94.44%{(7.2-0.4)/7.2}不能满足车间距0.5m,车柱距0.3m,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专家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咨询内容:《防火规范》明确了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大概意思就是停车状态也必须符合这个要求”。
五、针对回复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条款详解中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²/23.5m²”,两者均与“回复1的停车位面积(2.4*5.3)”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三者无法大致统一、一致起来。
以上若有冒犯之处,敬请谅解!因对《国标》有不同理解和看法也是正常的,我都尊重你们的结论。再次感谢各位老师。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规范制定团队2021年6月29日的回复》
1、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2个柱子的净距大于等于7.2米时,可以布置3个并排的小型车停车位,符合规范。
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只规定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没有涉及车位宽2.4m*长5.3m这一概念与规定,所谓的停车位线是根据不同的机动车停放位置而划定的,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无关。
3、申请人将机动车与机动车(柱、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误解为车位与车位(柱、墙)之间的间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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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位诸多问题的详细说明
一、车位(实质上是机动车)的横向净距和纵向净距均不合国标(车柱【墙】距、车与车之间净距)。
1、因车位划线的问题(在车位宽2.4m的情况下,不应该紧贴柱【墙】划线,不应该相邻两车位共用同一条长边白线),导致车辆横向间距和车柱距严重不足,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国标1》)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因为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一次性倒车】停在中轴线上。不符合4.3.2的“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2、不符合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国标3》)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实际生活中90%的停车状态,这3个车之间的间距不足0.5m,99.99%的停车状态柱距不足0.3m。(这个得到“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专家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证实);但是“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专家有相反的看法,认为符合规范。据我了解,该规范主要是“天津所”搞的。【考虑到现实情况中80%小车宽度都大于1.8米(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之前一直被“车位宽度2.4m”牵着鼻子走,我们现在回到《国标1》的车净距、柱距上来,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正常使用车位时任何时候都符合《国标1》和《国标3》的最低要求(我非要压着线停,也符合);“2.4m=0.3m+1.8m+0.3m”中的左右两个0.3m,实质上是停车时的正常冗余度,而不是所谓的净距(只是数字正好和柱距0.3m和车间距0.6/2m一样)。
4、一排3个都是小型车,只有这3个车的中轴线和车位的中轴线完全重合时,才能勉强符合《国标1》的最低标准:车间距0.6m(柱距0.3m),而《国标2》(30-40平米)的目的就是确保有足够的冗余度。故实际生活中,该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广大业主停车、下车困难,极容易发生擦挂,绝大多数车位出现三车同停后,打不开车门,无法上下车),99.999999999%的停车状态,这3个车之间的间距不足0.6m(柱距不足0.3m)。
5、业主和宜宾市(以及四川省)官方行政部门双方就《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车(柱)距和如何划线有着不同理解和看法【也即是否符合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行政部门认为:紧贴柱【墙】划线(和相邻两车位边线重合划线)的现行车位符合国标,下面从小学数学和排列组合的角度加以说明,车位1、2和3(按照省市两级官方认可的现状),车位和车的中轴线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只有这一种停车状态才符合国标规定;现在①车位1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②车位2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③车位3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再加上这三个车位的排列组合,最后的科学结论是,上万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PK一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
6、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间隔0.6m开始划线),对车主停车也是一个很好的参考提示和约束,确保最终的停车状态符合《国标1》和《国标3》,尽最大可能保障人(车)生命财产安全。也方便消防执法检查人员、车库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一目了然掌握间距。
7、“背靠背”车位和“靠墙”车位纵向净距不够(小型车外廓长4.80m),以及从机动车之间纵向净距的逻辑来看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的逻辑。A、按国标我的理解:因《国标1》中表4.3.4的We2为5.1m,“背靠背”两个车位总长10.7=5.1+0.5(表4.1.5纵向净距)+5.1,但实际总长10.6=5.3+5.3;因We1为5.3m,在紧贴墙划线的“靠墙”车位上,无法苛求车辆“一次性”就停在理论值“4.8+0.5”这个理论位置,再加上各个车辆的两后轮中心的连线与车尾的距离不同(汽车后悬),不管是否有“车轮定位器”,最终的停车状态不是“车尾距墙不足0.5m”,就是“车头侵入通道”。B、从We1为5.3、We2为5.1的数字不同可以看出,5.3并不是简单的4.8+0.5(按照《蜀国国标》,We2还可以优化为5.05=4.8+0.25),We1和We2其中的0.5和0.3应该是考虑的停车时的冗余度(而不是所谓的净距),换句话讲,只要停在“We1为5.3、We2为5.1”线内就可以了,至于和墙(或者其它车)的纵距不是停车时考虑的问题。C、因“车轮定位器”国标未提及(没有它也是可以的),另外停车时,小型车外廓垂直投影在车位白框内即可,车尾可压底边线停放,故“靠墙”车位必须距墙0.5m划底边线,“背靠背”车位之间底边线必须间隔0.5m,这样才能确保纵向净距0.5m。
8、我个人认为严格按《国标1》,停车位应该是一个个独立间隔的矩形框(宽度2.4m,长度【We1为5.3m、We2为5.1m】),框距柱0.3m,框距墙横向0.6m/纵向0.5m,框与框间距横向0.6m/纵向0.5m【这样就合理的把《国标2》的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和《国标1》中条款详解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²/23.5m²”统一和一致起来了】。这个标准相当高,现实中的大部分车位都未达标(本案中如果开发商划的车位宽度是2.5m,双方矛盾也不会这么突出【另外几年前微型车偏多】)。当然唯一可以妥协一下的是白框宽度2m=0.1(冗余)+1.8+0.1(冗余)。参考202105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十八)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个人理解是以后有低于国标的不同宽度,现行国标的大白框框是宽度3m,以后多层次地方标准的2.4m~3m)。
9、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有0.6m冗余度。和我对《国标1》的理解基本一致。
10、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条文说明]第26条 本条说明了自走式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方式,规定不同停放方式所需停车带和紧邻车位的停车通道面积及车辆正确入位后与相邻物体之间的最小净距要求。这里“车辆正确入位后与相邻物体之间的最小净距要求”表明了“净距要求”是指正常停车状态下的净距,而不是所谓“中轴线压中轴线时的理论净距”。
11、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是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于1989年01月01日施行,表一定义的微型车/小型车外廓尺寸:长为3.2/5.0m,宽为1.6/2.0m;表二定义的微型车/小型车停车位尺寸:长为4.2/6.0m,宽为2.6/2.8m,对比本案小型车车位的2.4m宽,距1989年的微型车车位的2.6m宽都有较大差距,再结合其它国标的停车位面积的规定,本案车位也是不符合现行国标的(不同年代的国标就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国标就同一个问题的规定】都是互相有联系和有历史传承的)。虽然北京建筑大学有技术性问题权威解释权,但它也不能随心所欲的任意解释。
12、 参考香港的停车位标准(宽度2.5米)、南京市(宽度2.6米/2.7米)和1989年公安部标准(宽度2.8米),并结合实际的停车情况,2.4米(1.8+0.3+0.3)和3米(2.4+0.3+0.3)都过于极端,在2.4米基础上有个0.1米冗余的2.5米宽度应该是符合现行国标的最低标准。车位应该划成独立的矩形框(1.9米宽度,宽度方向:矩形框之间间距0.6米,框柱间距0.3米)。
二、车位面积(建筑和使用面积)不合国标,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不符合宜宾市文件规定),关于公摊面积开发商应提供书面的具体详细说明。
13、 不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以下简称《国标2》)【2017年2月1日起实施】,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机械式15-25平方米;但现状的地下车位是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
14、 不符合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的要求。《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 4.3.4的百度文库条文说明中的表3详解: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后退停车/前进停车)为19.3m²/23.5m²,对比邦泰地产实际的12.72m²=2.4*5.3(连微型车的13.8m²都未达到),可以看出面积严重不达标。【根据规范条文、计算公式等算出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每辆车的停车面积按通道两侧均停车计算,但未计算坡道等建筑面积。注:此面积只包括停车和紧邻车位的面积,不是每停车位所需的车库建筑面积。小型车机动车库的所需建筑面积,国内外实例中已有比较接近的指标,大约每车位从27m²至35m²(包括坡道面积),结合国情,控制每车位在33m²以下是完全可行的。】https://wenku.baidu.com/view/5e8f5e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db.html。
15、 不符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的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车停车位”。
涉及的规范: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
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7、各省停车相关规范如《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等;
8、各市停车相关规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等;
9、其他建设规范中与停车相关的指标要求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各省各市相关规划、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设计都有相关条款要求;
10、《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年修订)》;
11、《香港车位标准》。
住建部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举报
尊敬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现举报如下,望依法处理。
相关事实和证据:他们自2010年以来长期无视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4条、第15条、第22条的规定,特别是2021年11月,在明知《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4.1.1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小型车外廓尺寸至少应该由宽度1.8米调整到1.9米,由此条款衍生出来小型车车位宽度2.4米【0.3+1.8+0.3】,在实际停车状态下既不能100%满足车间距横向0.6米的要求,也不能80%满足防火间距横向0.5米的要求),但北京建筑大学、住建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拒不修正为2.5米【0.3+1.9+0.3】并拒不明确规范划线[车位应为宽度为1.9米的独立矩形框,框和框之间的横向间距0.6米]。如果再不及时修改的话,这个标准将继续给将来修建的车位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上下车等问题,从而导致更多新增的消费者不满和维权(以前的业主都还在维权,早在2015年修订该国标时就应该调整了)。
他们故意忽视现实情况中80%小型车宽度都大于1.8米(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意规避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通过刻意把小型车的外廓宽钉死在1.8米)。
1989年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定义的小型车外廓尺寸:宽为2.0米。
附件:更多车库技术性情况详见《20220417A住建部车位咨询和车位的详细情况说明》
举报人:
20220422
《20220417A住建部车位咨询和车位的详细情况说明》
关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车(柱)距不同理解的争议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将情况反应如下 ,请依法处理。
基本事实: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预测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预售许可证007#,有个车位示意图),但实际现场情况: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墙之间间距基本为0,涉及几千个车位(邦泰其它小区也是类似问题)。后来据查规划为小型车车位[下限指标]
双方争议:业主们和宜宾官方相关行政部门双方争议焦点:是否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离墙0.6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省、市行政部门均认为:现行车位符合国标。
具体请求:请国家住建部协调并联系北京建筑大学权威裁判并解释:该现行车位是否符合国标?并就相关问题,出台一个具体文件或通知,以有效解决各种对国标理解上的争议和分歧。谢谢!
申请人:
20210518
联系人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 邮编:644000
附件1:《关于车位诸多问题的详细说明》
附件2:车位示意图(合同)
附件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以下简称《防火规范图示》)
附件4:2021年1月22日相关政府部门邦泰社区专班工作组《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
附件5:《北区车位问题申诉材料》PDF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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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 :您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您来信咨询的事宜属标准具体技术内容,请您联系标准前言所列主编单位进行解释。二、我部不负责对具体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断,相关事宜请您向有关工程设计咨询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咨询。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1年06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 :您来信(单号:1190769083074)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您关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和具体项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建议您向标准前言所列主编单位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咨询。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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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范制定团队回复》的一些疑问
方老师和规范制定团队的老师们,你们好!
我认真思考了你们的3点回复,现逐一疑问如下,望再次答复,谢谢!
一、针对回复1:2个柱子净距等于7.2m时,布置的3个车位(每个2.4m宽),实际的停车状态,100%不能满足车柱距0.3m,车间距0.6m(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停在中轴线上,就算苛求也无法办到)。但规范又同时要求“柱距0.3m,车间距0.6m”,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无论如何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那这个规范标准的现实意义何在?
二、针对回复2:回复2与事实不符,宽2.4 m*长5.3m都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宽2.4 m是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长5.3m是表4.3.4中的We1);
三、针对回复3:只有车位与车位(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才能最终确保车与车(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横向有0.6m冗余度。换句话说,在本案车库中,我只要车停在2.4m*5.3m这个框内,驾驶员就是正常操作(没毛病的)。如果不规范车位与车位间距,就无法避免这相邻两车靠在一起。
四、针对回复1: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实际的停车状态,94.44%{(7.2-0.4)/7.2}不能满足车间距0.5m,车柱距0.3m,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专家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咨询内容:《防火规范》明确了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大概意思就是停车状态也必须符合这个要求”。
五、针对回复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条款详解中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²/23.5m²”,两者均与“回复1的停车位面积(2.4*5.3)”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三者无法大致统一、一致起来。
以上若有冒犯之处,敬请谅解!因对《国标》有不同理解和看法也是正常的,我都尊重你们的结论。再次感谢各位老师。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规范制定团队2021年6月29日的回复》
1、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2个柱子的净距大于等于7.2米时,可以布置3个并排的小型车停车位,符合规范。
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只规定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没有涉及车位宽2.4m*长5.3m这一概念与规定,所谓的停车位线是根据不同的机动车停放位置而划定的,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无关。
3、申请人将机动车与机动车(柱、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误解为车位与车位(柱、墙)之间的间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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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位诸多问题的详细说明
一、车位(实质上是机动车)的横向净距和纵向净距均不合国标(车柱【墙】距、车与车之间净距)。
1、因车位划线的问题(在车位宽2.4m的情况下,不应该紧贴柱【墙】划线,不应该相邻两车位共用同一条长边白线),导致车辆横向间距和车柱距严重不足,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国标1》)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因为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一次性倒车】停在中轴线上。不符合4.3.2的“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2、不符合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国标3》)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实际生活中90%的停车状态,这3个车之间的间距不足0.5m,99.99%的停车状态柱距不足0.3m。(这个得到“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专家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证实);但是“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专家有相反的看法,认为符合规范。据我了解,该规范主要是“天津所”搞的。【考虑到现实情况中80%小车宽度都大于1.8米(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之前一直被“车位宽度2.4m”牵着鼻子走,我们现在回到《国标1》的车净距、柱距上来,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正常使用车位时任何时候都符合《国标1》和《国标3》的最低要求(我非要压着线停,也符合);“2.4m=0.3m+1.8m+0.3m”中的左右两个0.3m,实质上是停车时的正常冗余度,而不是所谓的净距(只是数字正好和柱距0.3m和车间距0.6/2m一样)。
4、一排3个都是小型车,只有这3个车的中轴线和车位的中轴线完全重合时,才能勉强符合《国标1》的最低标准:车间距0.6m(柱距0.3m),而《国标2》(30-40平米)的目的就是确保有足够的冗余度。故实际生活中,该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广大业主停车、下车困难,极容易发生擦挂,绝大多数车位出现三车同停后,打不开车门,无法上下车),99.999999999%的停车状态,这3个车之间的间距不足0.6m(柱距不足0.3m)。
5、业主和宜宾市(以及四川省)官方行政部门双方就《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车(柱)距和如何划线有着不同理解和看法【也即是否符合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行政部门认为:紧贴柱【墙】划线(和相邻两车位边线重合划线)的现行车位符合国标,下面从小学数学和排列组合的角度加以说明,车位1、2和3(按照省市两级官方认可的现状),车位和车的中轴线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只有这一种停车状态才符合国标规定;现在①车位1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②车位2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③车位3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再加上这三个车位的排列组合,最后的科学结论是,上万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PK一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
6、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间隔0.6m开始划线),对车主停车也是一个很好的参考提示和约束,确保最终的停车状态符合《国标1》和《国标3》,尽最大可能保障人(车)生命财产安全。也方便消防执法检查人员、车库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一目了然掌握间距。
7、“背靠背”车位和“靠墙”车位纵向净距不够(小型车外廓长4.80m),以及从机动车之间纵向净距的逻辑来看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的逻辑。A、按国标我的理解:因《国标1》中表4.3.4的We2为5.1m,“背靠背”两个车位总长10.7=5.1+0.5(表4.1.5纵向净距)+5.1,但实际总长10.6=5.3+5.3;因We1为5.3m,在紧贴墙划线的“靠墙”车位上,无法苛求车辆“一次性”就停在理论值“4.8+0.5”这个理论位置,再加上各个车辆的两后轮中心的连线与车尾的距离不同(汽车后悬),不管是否有“车轮定位器”,最终的停车状态不是“车尾距墙不足0.5m”,就是“车头侵入通道”。B、从We1为5.3、We2为5.1的数字不同可以看出,5.3并不是简单的4.8+0.5(按照《蜀国国标》,We2还可以优化为5.05=4.8+0.25),We1和We2其中的0.5和0.3应该是考虑的停车时的冗余度(而不是所谓的净距),换句话讲,只要停在“We1为5.3、We2为5.1”线内就可以了,至于和墙(或者其它车)的纵距不是停车时考虑的问题。C、因“车轮定位器”国标未提及(没有它也是可以的),另外停车时,小型车外廓垂直投影在车位白框内即可,车尾可压底边线停放,故“靠墙”车位必须距墙0.5m划底边线,“背靠背”车位之间底边线必须间隔0.5m,这样才能确保纵向净距0.5m。
8、我个人认为严格按《国标1》,停车位应该是一个个独立间隔的矩形框(宽度2.4m,长度【We1为5.3m、We2为5.1m】),框距柱0.3m,框距墙横向0.6m/纵向0.5m,框与框间距横向0.6m/纵向0.5m【这样就合理的把《国标2》的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和《国标1》中条款详解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²/23.5m²”统一和一致起来了】。这个标准相当高,现实中的大部分车位都未达标(本案中如果开发商划的车位宽度是2.5m,双方矛盾也不会这么突出【另外几年前微型车偏多】)。当然唯一可以妥协一下的是白框宽度2m=0.1(冗余)+1.8+0.1(冗余)。参考202105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十八)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个人理解是以后有低于国标的不同宽度,现行国标的大白框框是宽度3m,以后多层次地方标准的2.4m~3m)。
9、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有0.6m冗余度。和我对《国标1》的理解基本一致。
10、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条文说明]第26条 本条说明了自走式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方式,规定不同停放方式所需停车带和紧邻车位的停车通道面积及车辆正确入位后与相邻物体之间的最小净距要求。这里“车辆正确入位后与相邻物体之间的最小净距要求”表明了“净距要求”是指正常停车状态下的净距,而不是所谓“中轴线压中轴线时的理论净距”。
11、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是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于1989年01月01日施行,表一定义的微型车/小型车外廓尺寸:长为3.2/5.0m,宽为1.6/2.0m;表二定义的微型车/小型车停车位尺寸:长为4.2/6.0m,宽为2.6/2.8m,对比本案小型车车位的2.4m宽,距1989年的微型车车位的2.6m宽都有较大差距,再结合其它国标的停车位面积的规定,本案车位也是不符合现行国标的(不同年代的国标就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国标就同一个问题的规定】都是互相有联系和有历史传承的)。虽然北京建筑大学有技术性问题权威解释权,但它也不能随心所欲的任意解释。
12、 参考香港的停车位标准(宽度2.5米)、南京市(宽度2.6米/2.7米)和1989年公安部标准(宽度2.8米),并结合实际的停车情况,2.4米(1.8+0.3+0.3)和3米(2.4+0.3+0.3)都过于极端,在2.4米基础上有个0.1米冗余的2.5米宽度应该是符合现行国标的最低标准。车位应该划成独立的矩形框(1.9米宽度,宽度方向:矩形框之间间距0.6米,框柱间距0.3米)。
二、车位面积(建筑和使用面积)不合国标,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不符合宜宾市文件规定),关于公摊面积开发商应提供书面的具体详细说明。
13、 不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以下简称《国标2》)【2017年2月1日起实施】,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机械式15-25平方米;但现状的地下车位是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
14、 不符合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的要求。《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 4.3.4的百度文库条文说明中的表3详解: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后退停车/前进停车)为19.3m²/23.5m²,对比邦泰地产实际的12.72m²=2.4*5.3(连微型车的13.8m²都未达到),可以看出面积严重不达标。【根据规范条文、计算公式等算出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每辆车的停车面积按通道两侧均停车计算,但未计算坡道等建筑面积。注:此面积只包括停车和紧邻车位的面积,不是每停车位所需的车库建筑面积。小型车机动车库的所需建筑面积,国内外实例中已有比较接近的指标,大约每车位从27m²至35m²(包括坡道面积),结合国情,控制每车位在33m²以下是完全可行的。】https://wenku.baidu.com/view/5e8f5e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db.html。
15、 不符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的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车停车位”。
涉及的规范: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
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7、各省停车相关规范如《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等;
8、各市停车相关规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等;
9、其他建设规范中与停车相关的指标要求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各省各市相关规划、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设计都有相关条款要求;
10、《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年修订)》;
11、《香港车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