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设立奖励。
1.奖励对象:列入省级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以《关于调整更新江苏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苏财金〔2021〕165 号)为准。
2.申报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2021 年新设立或增资,对小微企业融资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1%)。
3.奖励标准:按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新增资本的 2%予以奖励,每年单户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22 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申报明细表》(附表 2-4);
(3)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验资证明;
(6)收费费率证明材料,新设机构可出具收费费率承诺;
(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组织等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
2.申报条件:2021 年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贷款投放业务,按规定可申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3.补偿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户 500 万元以下的贷款,省财政按上年度贷款业务给予不高于年化 3‰的贷款风险补偿。单笔贷款利率超过 1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申报单笔贷款业务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贷款天数/365)×
3‰。贷款天数的计算口径同担保天数。单户法人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文件、营业执照;
(3)《2022 年度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小贷、转贷基金)》(附表 2-5)及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贷款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小微企业转贷基金。
2.申报条件: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合规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服务。
3.补偿标准:对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新发放的单户 1000 万元以下、每日转贷利率 0.3‰以下的贷款,省财政按上年度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给予 1‰的贷款风险补偿。申报单笔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贷金额×1‰。单户法人机
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2022年度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小贷、转贷基金)》(附表 2-5)
及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
2.申报条件: 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单户 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单笔业务租金收益的内部收益率不高于 8%。
3.补偿标准:对纳入监管合格机构名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金融租赁机构和融资租赁机构开展的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省内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收益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不高于上年新发生融资租赁投放额 3‰给予风险补偿。申报单笔租赁业务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单笔租赁发生额×3‰。单笔业务延续到下年度的,下年度不重复享受补贴,租赁物为乘用车及客车的不予纳入统计。单户法人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文件、营业执照;
(3)《2022 年度租赁业务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附表 2-6)及相关证明材料;(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5. 申报方式:省级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南京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一)科创板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主板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的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总部注册地需在江苏省内,在 2021 年进入上市流程,取得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等。
3.奖励标准:根据 2021 年企业所处的不同上市阶段分别予以奖励:在企业取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后,奖励 20万元。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后,奖励 80 万元。企业成功在科创板上市后,奖励 100 万元;农业龙头企业成功在主板上市后,奖励 200 万元。2021 年农业龙头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40 万元。申报单位在 2021 年满足两个及以上的上市阶段奖励情形的,可按累计奖励金额提交申请。自 2023 年申报起,对上一年度成功上市的科创板企业,奖励标准将适当调整。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等;
(3)申报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证明材料,包括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新三板挂牌证书等;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省内合格挂牌企业。
2.申报条件:对省内企业于 2021 年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以挂牌企业证书为准),企业实际正常运营,经审计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以上,或净利润 100 万以上,企业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该项奖励政策。
3.奖励标准:
(1)对挂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板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30 万元。
(2)对通过股改挂牌价值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20 万元。
(3)对挂牌成长板等其他板块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10 万元。
(4)对总部注册地在我省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价值板、成长板挂牌的,每家企业奖励 20 万元。自 2023 年申报起,价值板、成长板等板块挂牌奖励标准将适当调整。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加盖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公章的挂牌企业证书,挂牌日期在 2021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间;
(4)对于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申报单位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予以证实;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
1.奖励对象:在我省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
2.申报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 1 亿元,并对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中小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3.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中小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且持有股权超过 1 年的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创投机构,按照不超过投资规模 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年度单户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22 年度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申报明细表》(附表 2-7);
(3)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4)备案证明文件;
(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或章程、基金托管协议或开户证明、管理规模证明;
(6)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7)股权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证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明材料;
(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数。市、县财政局应填写附表 1-1、1-2、1-3,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各单项奖补政策要求,填写附表 2-1 至 2-8 的对应表格,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