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一条本人有几个问题,请哪位达人帮忙解释一下:
一:该款的业主是指整个小区的业主还是指小区内某一栋的业主?
二:“建筑物”是指某一栋建筑特还是整个小区的建筑物?
三:小区内建筑是不是只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不是专有部分就是共有部分,不是共有部分就一定是专有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指部分业主还是全体业主享有的权利?
五:是不是有不动产权证的就是专有部分,无不动产权证的就是共有部分?
举例:本人所在小区有30栋房,其中临街几栋下边一层、二层是商铺,如下图:请问下:黄色架空区域(此区域未封闭)是商铺业主共有? 或是28栋业主与商铺业主共有? 或是28、29、30栋业主与商铺业主共有?或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何在?
这一条本人有几个问题,请哪位达人帮忙解释一下:
一:该款的业主是指整个小区的业主还是指小区内某一栋的业主?
二:“建筑物”是指某一栋建筑特还是整个小区的建筑物?
三:小区内建筑是不是只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不是专有部分就是共有部分,不是共有部分就一定是专有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指部分业主还是全体业主享有的权利?
五:是不是有不动产权证的就是专有部分,无不动产权证的就是共有部分?
举例:本人所在小区有30栋房,其中临街几栋下边一层、二层是商铺,如下图:请问下:黄色架空区域(此区域未封闭)是商铺业主共有? 或是28栋业主与商铺业主共有? 或是28、29、30栋业主与商铺业主共有?或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