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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关键条款设计之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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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美好的,一“出世”就被寄予厚望,承载着财富隔离和传承的使命。但家族信托又是复杂的,面临着时间和人性的双重考验。面对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等方方面面的不确定性,设立家族信托,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尤其是加强对信托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把控各种细节,确保即便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家族信托仍能正常运转,从而实现委托人的“我命由我不由天”。或者说可以达到“我的钱只是我的钱”、“我的钱不是我的钱”、“无法识别纳税人身份,起到延迟纳税的效果”。
家族信托条款细节繁琐,但大体来看,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有九个,分别是: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受益权安排、信托财产、信托期限、分配规则、投资模式和投资方案等。
这一期我们首先来说说委托人的定义和在信托条款设计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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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信托法》以及银保监会于2018年8月17日发出的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一个人或家庭,其中家庭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夫妻可以共同作为信托委托人,但如果是朋友则不可以共同作为信托委托人。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享有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其中法定权利共有四项,包括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权、撤销权与赔偿请求权、受托人解任权等。而约定权利则是指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托的目的和受托人约定为自己保留一定的权利,例如家族事务管理权、家族信托财产管理参与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中保留过多的权利,与其设立信托的目的不相匹配,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从而导致信托被判定无效。例如,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保留过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则很容易被后期产生的债权人起诉,认定委托人设立该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同时,在家族信托文件中普遍会约定委托人有以下几种义务:依约定支付受托人报酬;依约定更换、补充家族信托财产;依照约定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时,信托分配收益可能被分割。信托中有“委托人”和“受益人”两个不同身份,与一般的“所有权人”获得的孳息和自然增长不同,“受益人”以另一个法律身份获得的信托收益,可能被理解为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遗嘱/赠与合同的规定,只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信托收益有可能被认定为受益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信托文件明确指定信托分配的收益是专属受益人本人的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是委托人要注意的。委托人参与信托管理经营的(例如股权类家族信托),因为信托增值与委托人的时间、智力、或体力投入有关。信托财产可能会被婚姻分割。婚前财产设立信托不会被分割婚后财产设立信托会被分割。
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最高设计者和规划师,当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时,这一份富有前瞻性的考虑则将会福荫子孙、恩泽后代。
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人生有限而无限,规划宜早不宜迟。#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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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2-03-19 14: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