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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案例】刑侦办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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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给百度大爷


IP属地:北京1楼2010-05-18 21:13回复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叫刑侦
    刑事侦查
    Criminal Investigation  
         刑事侦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刑事侦查员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动机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时还可能要寻找和询问证人。然而,职业侦查员主要注意的是职业罪犯。在查找没有留下指纹或其他确凿证据的罪犯时,往往可以通过分析其惯用的手法取得进展;职业罪犯似乎惯于使用某种伎俩(例如破门而入)以寻求某种类型的赃物,并留下某种标记(例如捆绑被害人的方法)。刑事侦查部门积累这类资料,以及失窃财物的清单,而且随时可以查阅汽车和武器登记之类的公共纪录,和洗衣房及乾洗商店的标志、当铺和转手商的交易之类的私人纪录,以及其他很多类似的纪录。  
       
         警察的告密员和便衣人员多少是源源不断情报的来源。尽管受到法律上的限制,电话窃听和其他电子监视方法已变得极为重要。讯问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有经验的讯问人员迅速地分析了嫌疑人的特点,并用耐心、计谋和心理学知识来得到嫌疑人的合作或认罪。在大多数国家里,这个程序是很微妙的,因为在侵犯嫌疑人权利的情况下获得的供认,可能被法院拒绝采纳。测谎器的使用也受到法庭广泛的限制。犯罪检验室对刑事侦查的帮助越来越大,这些检验室用它们的设备进行化学的和其他手段的分析,可以处理大量的物证。辨认的技巧,特别是指纹辨认和较新的声波纹辨认及DNA指纹分析,在现代的侦查中起著主要的作用。摄影和微型摄影、文件鉴定、弹道学和其他科学技巧仍然是标准的犯罪检验方法。法医学可以进行血和尿的分析,而且可以辨认被害人身体器官内的化学物质的痕迹。
    更多相关,尽在http://baike.baidu.com/view/1398677.htm?fromenter=%D0%CC%D5%EC&fr=ala0_1 


    IP属地:北京2楼2010-05-1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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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奇巧现场
      范林山死了。死在东梁村东头那条拉煤专用公路的路南边。
           他仰面躺在与公路平行的小水渠岸边,下半个身子垂在枯水的渠中,脚踩着渠底的碎石。
           看上去似乎生前是坐在那里休息,身子一仰就死去了。
           过路行人发现尸体的时间是1999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这一发现,对河南安阳警方有着双重意味,即对犯罪嫌疑人范林山追捕任务的完结和对其死因侦查的开始。
           两天前的下午,范林山所在的西梁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意见对立的两派选民竟然刀棍相向,大打出手,结果造成一方人员死一伤二。当地警方闻讯赶到现场。作案人员被一一抓获,惟有涉嫌杀人的范林山一人去向不明。
           对这起发生在农村海选中的恶性事件,各级领导极为关注,中央有关领导还作出具体批示。
           可是,正当警方全力追捕范林山之际,他却死了。
              
           范林山死得非常蹊跷。
           他死时仅穿毛衣、秋裤。里边的衬衣和秋裤上留有用圆珠笔写的字,由于字迹模糊,内容很难辨认。
           尸检发现:他的右颈部、左大腿内侧各有一处划伤创口;右手腕部有四条划伤创口,可见桡动脉破裂;右手大拇指有一处贴有“创可贴”的伤口;其余未见异常。让人费解的是,除创伤处的衣服上有血迹外,尸体周围非常干净,见不到丁点儿血迹。血都流哪儿去了?他又为啥没穿外衣?
           随着勘查范围的扩大,在附近公路上找到数处擦痕血迹。公路两旁生长着大片的金黄麦子。横跨公路向北,在距尸体约百米的一片坑形麦田内有了重大发现:坑底边的一棵小树下留有死者的褐色外裤,裤上有大量豆腐样的血凝块,裤下草丛有一片30厘米见方的血迹,洇入土层的血水深达9厘米。在周围找到三张有血迹的西梁村委会信纸和一支蓝色笔杆的圆珠笔,一张沾有血迹的5月25日《大河报》,从报纸上可辨认出“大国杀我三刀迫我写字”这几个歪歪扭扭的字。大国是械斗中死者一方的人,是个年轻后生,事件发生后曾扬言要进行报复。范林山是大国杀的吗?这里像是作案现场,可尸体又怎么出现在公路边?
           “尸体”和“裤子”这两个现场像磁石般地紧紧吸引着办案人员的注意力,其中相互矛盾的现象令人十分费解。
           从尸检情况看,范林山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为5月27日凌晨三四点钟,身体创伤形成符合自杀特征,法医倾向于自杀。
           但是,现场勘查到的情况又无情地否定着自杀之说:陈尸地点无血迹,肯定不是第一现场,必是被人移尸至此;裤子地点像是自杀现场,但没发现任何可以导致切割划伤的利器,而且裤子周围草丛上无喷溅血迹,因而也不是第一现场。没有刀子怎么自杀?自杀的人又怎么可能两次挪动现场?
           看来只能跳出自杀的框框,从他杀的角度推断案情。
           据知情人讲,范林山25日械斗后潜逃,26日在东梁村一带有人见过他。假设在第一现场范林山被仇家抓住,将其杀死或迫其自杀。当范被移至“裤子现场”时,凶手逼尚未断气的范写自杀遗言,范却偷偷在报纸上写了“大国杀我三刀迫我写字”几个字,以明真相。最后,范被移尸公路旁,在公路上又留下了擦蹭血迹。
           按此判断,要突破此案,首要任务便是尽快找到第一现场,同时根据死者遗言展开侦查。
           果然,6月1日有了振奋人心的消息:在西梁村一村干部家中的箱柜下发现范林山带血的紫红色夹克衫!看来,第一现场就在村中。
           侦查力量全部压到了村里。
           但是,结果完全出乎意料,十多天过去,案情竟然没有丁点儿进展,既没有找到第一现场,也没有从十几名涉嫌人员身上发现任何疑点,那名村干部也说不清血衣从何而来。办案人员不禁狐疑起来:莫非不是他杀是自杀?
      


      IP属地:北京4楼2010-05-18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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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54.50.*
        然而,如果是自杀,一时也拿不出进一步的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来;同时,势必又要面对“移尸”等难以逾越的障碍。自杀之说依然无法将现场情况一一纳入合乎逻辑的因果链条之中。
             范林山是西梁村这次换届选举的村委委员候选人之一,对于他的死,村民们众说纷纭,一些人情绪激动,口口声声嚷着要讨还血债惩办凶手。
             办案指挥员看到,如果范林山的死因不能尽快查清,西梁村恐怕还要闹乱子。指挥员果断决定:请专家“会诊”。     
             6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所长高金才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交了委托鉴定书,要求对范林山的死亡性质作出鉴定。6月18日上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陈世贤、主检法医师李俊涛同河南省刑科所的高金才所长、李力宏副主任法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到达安阳。
             老专家陈世贤在长年的法医实践中养成了一个习惯,总要把法医问题放到整个案件之中去考虑。18日他们几位专家虽然听了一下午的案情介绍,陈世贤还是把案卷带回住处,从晚上一直阅卷至凌晨2点。当他入睡时,已经从纷乱的案情中理出了他将要破解的三大难题:
             范林山的死是否为自杀?
             “裤子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
             范林山如果是自杀,尸体又怎么会出现在公路旁?
             19日的工作十分紧凑。专家们对办案人员勘查过的现场都重新“滤”过一遍。在“裤子现场”,陈世贤仔细地查看了血迹分布情况,还特意将洇血处的泥土扒开。泥土的颜色上深下浅,符合血液下渗特点,量一量,洇血深度确实为九公分。
             在尸体检验室,几位专家对尸体上的几处创伤部位又一一重新查验。陈世贤边看边琢磨着,当看到两只脏兮兮的手掌时,摸一下,上面的污物硬硬的,他不禁眼前一亮,马上取样分析。结果是附在血迹上的尘土和煤粉。转到脚掌处,又发现死者的双脚后跟部也沾有煤粉。
             随着工作的深入,原本纠缠不清似是而非的案情在陈世贤的眼里越来越变得线条分明了。恰好,办案人员又向他说了这么一个在他们看来价值不大的情节:5月26日,外逃的范林山曾打电话托人告诉他妻子,“12时(指当晚12时)在东梁村东头铁架下见面”。他妻子以为是27日中午12时(范在27日晨被发现死亡),所以这一面没见成。听了这个情节,陈世贤心里更加有底儿了。因为,在“裤子现场”附近有两个高高的铁架,在陈尸现场也有两个高高的铁架。
              
             6月20日上午8时整。安阳市长城宾馆二楼会议室内,“5·27”案所有办案人员正襟危坐。专家组就要在这里对范林山之死拿出个权威性的说法,为辛苦了十多天的在座诸位答疑解惑。
             满打满算,几位专家马不停蹄地工作了一天半,他们将会发表什么样的高论呢?
             陈世贤代表专家组发言,开场便语气肯定地说:“范林山的死是自杀。”话音未落,会场上出现了轻微的躁动,有人在交头接耳,窃窃私语。
             “我们这样说是有科学根据的。当然,大家有不同看法,等会儿咱们再共同切磋。”陈世贤只管一口气说下去。
             专家们的依据是什么?
             范林山的右颈、左腕、左大腿根三个部位损伤,均是以切为主的锐器伤,一种工具可以形成。
             刎颈、割腕、切股系自杀者常选切割部位,死者在这三个部位均有损伤。左腕部、右颈部可见试刀划痕。
             从损伤的分布看,范林山用右手均能形成,而且左腕部损伤是外侧深里侧浅,方向是由外向里,与右手的切划方向一致。
             左腕部四条切划伤平行分布,说明伤口形成时没有躲避挣扎。范林山几处损伤对应的衣服处都无刀口。
             尸检中未见搏斗、抵抗伤……
        


        5楼2010-05-1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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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谜好似一层窗户纸,把案件真貌遮挡得严严实实,一旦捅破,哇塞,原来是挺简单的事!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专家的价值往往体现在他能捅破这层“窗户纸”而一般人却做不到。
               按专家组的分析,此案可以到此为止了。但是,办案人员在会场上互相小声地议论着,大概是他们的心里仍有疑惑,只是碍于面子,没人向陈世贤质疑。
                   
               专家们的公事忙完了,该回京了。6月21日晚,安阳市公安局设宴为专家送行。局长翟化夫恰好从北京汇报此案的侦破进展工作回来。席间,陈世贤又把专家组对案件的看法向翟局长简要谈了一遍。
               翟局长听罢,略作沉思,不紧不慢地说:“陈老专家,你们的分析有道理,有说服力,有科学根据,可是……”
               “怎么呢?”陈世贤不解地问。
               “范林山是自杀,他怎么自杀?找不到自杀的工具,案子还是不好结呀。”翟局长不无遗憾地说。
               “凶器肯定就在第一现场那块麦田里。”陈世贤重复了一遍先前的说法。
               翟局长随即把脸转向饭桌对面的几位分局局长,问道:“现场搜查过了吗?”
               几位分局局长大声答道:“搜过了,那一大块麦田搜过三遍,没见有刀子。”
               翟局长又把脸转向陈世贤:“你说说看,可能会在现场哪个地方?”
               陈世贤说:“地面上没有,那就是埋在土里了。”
               有位分局局长立刻说:“我们也挖过土,什么也没有找到。”
               陈世贤笑了笑:“那就是没挖对地方。再挖挖看。”
               翟局长追问道:“你看应该在哪里挖?”
               对自杀工具的去向陈世贤是有考虑的。因为,隐藏自杀用的刀子和嫁祸他人的目的是一致的。先自伤后藏刀这是必然顺序。因而,刀子只能存在于范自伤后的活动范围内。但是,由于现场是开放的,不能完全排除偶然性,比如被过路人捡走了。再者,现场肯定被办案人员反复检查过,但没有收获。所以,他对自杀工具的下落没有也不愿一下子就谈得那么具体。现在,既然话已经说到这个份儿上了,那就和盘托出吧,陈世贤说:“就在发现血裤地点的附近挖。他自伤后,就近把刀子埋起来的可能性极大……”
               “好!就照专家说的办!”翟局长当即向在座的分局局长下任务,“明天就动手。咱们挖地三尺也要把它找出来!必要时可以请部队支援,使用探雷器……我可说好了,下午2点准时听你们汇报……”
               布置完任务,翟局长似乎松快了许多。他双手端住酒杯站起来,很敬重地对陈世贤说:“来,老专家,我敬你一杯。但愿明天我们马到成功!”
               大家都站起来向陈世贤举起了酒杯。
               “好!”陈世贤将杯中酒一饮而尽。
                   
               6月22日一大早,安阳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副局长陈润超亲自随车送陈世贤、李俊涛回京。大约上午10点多钟,小车进入京石高速公路。陈润超的手机响了。电话里传来的声音很清晰,很激动:“……找到了,自杀工具找到了!是一把新菜刀……刀上土里有大量血迹,检验过了,是范林山的……”
               坐在陈润超身边的陈世贤听得清清楚楚,马上问道:“在什么部位挖出来的?”
               电话里说:“就在提取血裤的地方……”
          陈润超接完电话,两手兴奋地搓着,说:“陈主任啊,这个案子现在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
          后经对现场周围的商店调查证实,5月26日有一个穿羊毛衫的壮汉买过一把菜刀。
               两个多月后,也就是1999年的9月,陈世贤成为公安部首批聘请的八位“特邀刑侦专家”之一。当然,这份荣誉的获得并不仅仅是因为他在“5·27”案中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
          


          IP属地:北京7楼2010-05-18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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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不容易找到的希望大家别无视了……
            原文链接http://gongxue.cn/landunfalv/ShowArticle.asp?ArticleID=18317&Page=4 


            IP属地:北京8楼2010-05-18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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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非翎我插楼了。。。
              苍天。。
              小月棒棒啊。。顶个。。


              IP属地:福建9楼2010-05-1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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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月太有才了~~


                11楼2010-05-19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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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2010-05-1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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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6楼
                    我的天哪,百度我恨你


                    IP属地:北京17楼2010-05-1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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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7楼
                      无视我吧


                      18楼2010-05-1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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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勿见怪,我重新来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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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骨龄鉴定
                        2006年,浙江省温州市一名涉嫌杀人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在与公安机关抗衡一年之久后,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01年4月18日凌晨,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某手机代销点发生一起凶杀案。歹徒将这个代销点的值班人员林某杀害并劫取手机、充电器、现金等物,而后逃离现场。经缜密侦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侦大队于2001年5月先后在温州和福州抓获叶孙清、陈翼龙、魏振天三名犯罪嫌疑人。经审讯,三人对抢劫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其它抢劫案件数起。在查证过程中,警方发现“魏振天”自报的姓名和住址有假,便要求“魏振天”如实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魏振天”听人说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岁,就不能被判死刑。于是,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他自作聪明地编造谎言,并且拒不交代真实情况,还辩称自己未满十八周岁。
                             在多方调查未果的情况下,2001年11月29日,瓯海警方报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魏振天”实施骨龄鉴定。经过认真研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得出确切结论,最终认定“魏振天”的年龄大于二十二周岁。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供的这一科学依据,瓯海警方成功地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2002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的辩解,确认公安机关的骨龄鉴定有效,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处“魏振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田雪梅介绍,骨龄鉴定已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刑事案件侦查及火灾、空难等事故中的个体识别方面,其科学性也逐步被人们认可。自2000年1月至今,应用骨龄鉴定方法办理的案件约200起,从反馈的信息看,结果可靠准确。
                             1999年8月,张某持刀抢劫一辆出租车后将该出租车司机杀死后逃逸。经过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张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张某被抓获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经过,并交代自己年龄为十八岁零九个月。两星期后,张某又提出自己原先交代的年龄有误,应为十七岁零九个月。公安机关经核查其户口本,发现户口本上年龄是十七岁零九个月,但有涂改的痕迹,于是对其年龄产生了疑义。为了法律的公正,张某的六大关节X线片被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推断其实际年龄。很快,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得出鉴定结论,推断张某的年龄大于十八岁。拿到结论后,当地警方反复对张某进行提审,并询问其生身父母,最后,张某及其父母终于承认了张某的真实年龄为十八岁零九个月,张某户口本上的年龄是其父母利用不正当手段涂改的。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某公安局破获一起强奸案,受害人宋某被李某强奸,在办案过程中警方对宋某是否已满十四周岁产生疑义,因该女发育成熟,且身高较高,使办案人及犯罪嫌疑人均认为有必要利用科学手段查明宋某的实际年龄。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推断出宋某的年龄未满十四周岁,与后期公安机关调查得到的宋某户口本上的年龄相符。 2001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抓获了十余名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大多数屡次在扒窃他人财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但由于他们身材矮小,不会讲普通话,又拒不如实交代姓名、住址及年龄,或者一律称自己不满十四岁,加之路途遥远,无法迅速核实这些人的真实身份,这使公交分局民警非常头疼。为了严厉打击扒窃团伙的嚣张气焰,公交分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为这些犯罪嫌疑人做骨龄鉴定。经过逐一鉴定,这些人的年龄绝大多数已超过了十四周岁,有些甚至已满十八周岁。公交分局以此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向检察院提起公诉,很快使这些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IP属地:北京26楼2010-05-19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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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较早以骨龄鉴定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的案件。之后不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但是在起诉过程中,由于当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骨龄鉴定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函,请求对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出批示。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其具体内容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后,骨龄鉴定方法被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司法判案过程中,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骨龄推断在法庭科学中的应用 骨龄最早应用于医学上,用于研究和衡量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随着体育运动在人类社会中所占地位的加重,骨龄研究被大量地应用于确定运动员的实际年龄以确定参赛资格上。
                               我国将骨龄鉴定应用于法庭科学是近年的事情,最早是以国家体委的运动员骨龄鉴定标准为比对标准。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无论是对活体还是尸体的骨龄鉴定结果都需要很高的准确度,特别是对活体,骨龄鉴定结果关系到案件审判的结果,或者更通俗地说,就是关乎一个人的生死。因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室田雪梅、张继宗等,经过几年的潜心研究,提出了法医学骨龄鉴定的更严密的方法,使骨龄鉴定的精确度有了进一步高。
                               骨骼的年龄推断是骨骼个体识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庭科学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实际检案中,对无名尸案、白骨化案以及碎尸案的侦破,寻找尸源常常是案件侦破的关键。对骨骼进行年龄推断,可以为寻找尸源提供重要线索,加速案件的侦破,在重大灾害事故中,如飞行事故、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尸体如果毁损严重,面目无法辨认时,骨骼的年龄推断是遇难者身份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遇难者身份的识别、认定,对事故的善后处理有着重要意义。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利用骨龄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法庭科学中。

                          


                          IP属地:北京28楼2010-05-19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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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顶个……还有么……


                            IP属地:福建29楼2010-05-1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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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错哦~~楼主辛苦~~


                              30楼2010-05-20 00: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