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外桃源吧 关注:2,080贴子:11,924
  • 2回复贴,共1

┣┄┄通╰╮-╰╮通┄┄道家┃儒家┃法家┃兵家┃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      法官心证存在的客观性与必然性
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核心,是诉讼运行的灵魂。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三个阶段。当代西方的证据制度大多采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认为自由心证制度的哲学基础是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是用法官心证代替了客观真实,所以,自由心证在我国并未成为一种证据制度,而代之以我国的“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但是,我们有理由质疑,是否我国把证据制度命名为“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它就真能彻底排除法官心证参与诉讼过程中去,达到客观真实?证据制度的核心是证据法,其基本内容就是关于运用证据的一系列完整的、系统的证据法律规范和证据规则。再高的标准、再严格的要求、再正确的哲学基础,也不能代替明确而可操作的规则。应该认识到,无论有着怎样的世界观和意识形态,一个设计科学合理的程序,都能比一个随意性强、不具有操作性的程序更能发现真实。难以达到的高标准反而可能因为操作而变得抽象,而正是由于这种抽象性,使得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难以明确和具体。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来看,现行立法对证明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对被告的有罪判决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这种严格的要求只是一种期望值,除了那一去不复返的案件事实外,何谓“客观事实”,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去认定的事实才具有客观性,仍是不能解决。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合议庭讨论案件中,当出现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处理的。但是,难道说多数人的意见就一定体现了“客观真实”吗?另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然而,对于未参加庭审,甚至由非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在听取主审法官的汇报以后对案件做出的判决,又能体现出多少“客观真实”呢?
以我国曾经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为例,该案法官在判决书中就多次使用了“从常理分析”、“ 根据社会情理”等字眼,以致于在证据缺乏、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得出了没有撞倒人却为其垫付医药费是“与情理相悖”的荒唐结论。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对证据制度寄予了美好的愿望,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可操作性,我国司法实践的结果不仅没有实现“客观真实”,反而处处是“法官心证”。所不同的,只是西方的法官心证受到自由心证制度严格具体的规范和限制,而我国的法官心证却躲在“客观真实”的大旗下,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法官心证与自由心证制度不可混淆。法官心证是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评价证据证明力、引用具体法条、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过程中的心理认知和判断活动;而自由心证制度则是为了保证法官心证可以正确形成确信而制定的各项规则、原则所构成的体系。常常有人高谈阔论,说中国法官的素质还太低,所以中国不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每每听到这样的言论,我就觉得他好像在说,因为这个地区居民的身体素质太差,所以不应该建医院。似乎只要没有医院,我们身上的疾病也就不存在了一样。
一个事实是,我国的证据制度固然可以反对自由心证制度而对其具体的规则原则视而不见,但无论有没有自由心证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法官心证事实却是客观存在、无法漠视的。我们在证据制度上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否定,从来无助于我们的司法审判更加“客观真实”并排除法官心证,只不过导致了法官心证更加难以被监督和规范、更加自由和随意罢了。
其实,从人类进行审判开始,法官心证就已经存在。据考证,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裁判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规定和实践。帝国时代的哈德良皇帝在其批复中指出:“你们(裁判官、行省总督)最好能够确定证人的诚实信用程度,他们的身份,他们的尊严,他们的名声,谁似乎闪烁其辞,是否自相矛盾或显然地据实以答。”所以,法官心证绝非伴随着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才产生,更不会因为自由心证制度不被采用便自动消亡。
事实上,除了神示证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排除了法官对证据和判决的心证,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本质上都恰恰是对法官心证的正视与规范。其不同之处在于,法定证据制度是君主个人心证对所有法官心证的粗暴干涉,是把审理个案中的局部经验当作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其本质就是用一个人的经验代替所有人的经验,用一个人的心证代替所有人的心证。而自由心证制度,则是用所有民众的理性与经验,对法官的心证进行监督。不是某个案件的局部经验,不是某个人的理性,而是用全人类的普遍理性和经验法则,来约束法官的心证。因此,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的差别,是专制与民主的差别,而不是是否存在法官心证的差别,法定证据制度也是对法官心证的规范。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官心证是伴随着人类审判的历史而客观存在着的,它与意识形态或世界观没有任何联系,只要依然是人在审判,其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对该行为适用具体法条的推理,就都离不开法官心证。我们可以不照搬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但不能不仔细研究客观必然存在的法官心证现象,并且制定具体而可操作的证据制度,以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从而保证我们的司法审判权威、正当、让人信服。



1楼2010-05-17 03:34回复
    胜败乃兵家常事


    2楼2010-05-22 14:33
    回复
      2025-07-24 20:32:12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疑是地上霜


      3楼2010-05-22 14: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