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支持黑龙江垦区、广东垦区社会公益性事务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是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垦区义务教育保障。用于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教职工工资缺口补助等;
(二)农场管理经费补助。用于垦区优抚优待补助、计划生育补助、民兵训练补助、社区管理补助、社保缴费缺口补助等;
(三)垦区公共机构运转。用于垦区社保系统、政法系统、交通系统等运转保障;
(四)垦区公路建设及养护。用于垦区道路、桥梁、客(货)运站建设及公路养护维护等;
(五)水利设施建设。用于海堤建设、大型灌区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
(六)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垦区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改造中低产田等;
(七)重点产业示范项目建设。用于垦区畜牧、林业、农业等产业项目建设;
(八)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用于垦区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人畜饮水、信息化、环境保护及城镇基础设施等建设;
(九)其他涉及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的事项。
第五条 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支持黑龙江垦区、广东垦区社会公益性事务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是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垦区义务教育保障。用于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教职工工资缺口补助等;
(二)农场管理经费补助。用于垦区优抚优待补助、计划生育补助、民兵训练补助、社区管理补助、社保缴费缺口补助等;
(三)垦区公共机构运转。用于垦区社保系统、政法系统、交通系统等运转保障;
(四)垦区公路建设及养护。用于垦区道路、桥梁、客(货)运站建设及公路养护维护等;
(五)水利设施建设。用于海堤建设、大型灌区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
(六)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垦区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改造中低产田等;
(七)重点产业示范项目建设。用于垦区畜牧、林业、农业等产业项目建设;
(八)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用于垦区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人畜饮水、信息化、环境保护及城镇基础设施等建设;
(九)其他涉及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的事项。
第五条 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