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