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天镇县公安机关开展巡查收缴和动员群众自觉上交储存保留的烟花
爆竹,对在天镇县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
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
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条例)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单位)被
处罚的,处罚记录同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对在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
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
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
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
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予以治安处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禁燃标志,及时劝阻、
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
燃烧旺火,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行为。
天镇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352—6825459
天镇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0日
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天镇县公安机关开展巡查收缴和动员群众自觉上交储存保留的烟花
爆竹,对在天镇县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
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
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条例)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单位)被
处罚的,处罚记录同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对在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
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
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
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
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予以治安处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禁燃标志,及时劝阻、
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
燃烧旺火,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行为。
天镇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352—6825459
天镇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