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消除了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转让国债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免税收入的争议。
对于地方政府债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年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通知,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次则将免税的范围扩大至2012年以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但企业到期前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地方政府债券是否可以参照国债,将应计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呢?法无明确规定,因此,对二级市场转让地方政府债券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对企业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债券以外的债券投资收益,均按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