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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灭火防护靴防砸抗刺穿抗切割电绝缘隔热抗辐射热渗透防水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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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 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的改变时;
c) 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胶料或革料和成品中随机抽样,成品数量为5双。
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4.2.3和5.1~5.13。
7.2.4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7.2.5 经型式检验过的试样不得出售。
8.1 标志
每只灭火防护靴应有以下标志
a) “执行标准:GA 6—2004";
b) 型号、规格;
c) 生产厂的名称或商标;
d) 生产厂的灭火防护靴识别编号或制造年月;
e) 检验合格标记;
f) 严禁用于带电、浓酸和浓碱等有强烈腐蚀性的化学品场所作业。
8.2 包装
8.2.1 灭火防护靴应用纸隔开,再用纸袋或纸盒包装,其包装表面均应有8.1所列标记,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8.2.2 包装应用纸板箱,箱上应印有GB/T 191—2000规定的有关标记。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数量及总质量;
c)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
d)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 防雨、防晒、防钩挂;
f) 批准文件编号;
g) 生产厂名、商标。
8.3 运输
灭火防护靴在运输中应防雨淋、受潮、曝晒。不得与油和酸碱等化学药品混装。
8.4 贮存
灭火防护靴贮存时,应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及受潮,不得与酸碱、油及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库内要保持干燥通风,产品存放应距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每三个月应倒垛抽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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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2-01-12 09: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