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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武汉中心医院医术水平差,没有责任心,掩盖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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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1月30日到武汉中心医院后湖院区胃肠外科就诊,接待的姜旭勉医生说这个手术对他们来说是个小手术,很有把握,2月2号张涛副主任、姜旭勉医生一起手术,姜旭勉医生说手术顺利做完。但10号姜旭勉医生突然跟家属s说要赶紧手术,要抢救保命。家属赶紧签字手术。还是第一次手术的两位医生手术。抢救手术后手术张涛医生跟我母亲说:“不好意思,大意了,螺丝没有拧紧。”并表示会承担责任,现在先保命。5月份又进行了第三次手术。一直到7月21号才出院回家休养。我母亲,74岁的老人,4个月做三次大手术,对身体健康、精神状态、生活自理乃至寿命造成极大的伤害。
对于此治疗过程,家属与医院沟通,提出疑问和诉求。手术张医生否认说过上面的话。医院拒绝承认是医疗事故,拒绝家属提出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补偿,只给与人道主义补偿,拒绝再次沟通。并扣留了病人的医保卡至今,家属索要被拒。医院张涛、姜旭勉,医患关系处李娟说是市卫健委的规定:医疗费用没有结清,不给医保卡。客观事实上耽误了病人看病复查和买药。医院在上述过程中的医术、医德医风,与该院“仁术百年精诚至善”的主旨严重背离。
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7月份将此事反映给市长热线,随后接到12345电话,说此事已经办理完结回访,我表示不满意。但这期间没有任何人和我联系。我9月份再次向市长热线反映,仍然是没有任何人和我联系的情况下接到12345办理完结回访的电话。我到市民热线微信公众号上查到此事的办理过程和状态。回访看到我说的是不满意,评价员庞燕萍评价比较满意。
为什么第一次手术做完,病人反映了腹胀痛,几天没有人管?
治疗期间,姜主任说:如果不是第二次手术,命都没有了。家属想问:既然是有把握的手术,为什么会有第二次手术,还会丢命?
做完第二次手术,张主任说最大的挑战是感染,如果过不了这关,可能命保不住。但从2月2号初一到2月8号初七,姜主任和张主任只到过病房两次,每次时间都很短。家属在当时吓蒙了的情况下,也感到不可理解。这是对病人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吗?


IP属地:荷兰1楼2022-01-07 15:15回复
    虚有其名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22-05-2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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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中心医院有阴影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2-07-09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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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掩盖就要赔钱啊!


        IP属地:海南来自手机贴吧5楼2022-07-1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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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诉意见:
          一、我母亲七十多岁的老人因腹胀于2021年1月25日前往武汉市中心医院(后湖院区)就诊,自愿入消化内科住院,经各项检查2021年1月29日病理结果初步诊断为“结肠腺瘤性息肉”,属于一种良性疾病,奇怪的是患者在内科观察、保守治疗并未提出转入外科手术治疗。突然医方外科专家主动上门、热心、促销的服务态度,向我母亲提出转入外科手术治疗,患方提出马上春节了,年后再说,医方为了“经济利益”吹嘘这是小手术,我们做过很多这样的手术,保证手术成功,术后一周出院,手术一刻也不能等,否则,癌细胞转移,手术没有实施,无病理检查结果不知医方是依据什么证据,诊断我母亲患有癌症;医方并未告知患方手术风险,未取得患方明确同意手术,将我母亲转入外科住院。“结肠腺瘤性息肉”不属于急诊手术范围,也不必立即手术,这是基本常识,医方心知肚明;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方以恐吓、承诺手术成功的方式获取患方同意手术,医方未告知疾病手术与保守治疗方案的真正区别供患方考虑,未告知手术风险,医方未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严重违反诊疗原则;结果成为一次变三次的多次手术,家属认为自己遇到了类似湖南长沙湘雅二医院的腐败专家!我母亲经武汉同济医院、上海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专家会诊,无一专家确诊我母亲为癌症;由此,我母亲的奉献大大提高了医方外科的“经济收入”,


          IP属地:荷兰7楼2022-12-0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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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方严重违反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2021年2月1日术前病程记录,未记录术前患者临床表现。我母亲是2021年1月29日检查发现“结肠腺瘤性息肉”,医方三天后,医方未作好术前准备工作,无术前鉴别诊断,马马虎虎决定对我母亲实施手术。于2021年2月2日患者在全麻下实施了腹腔镜下右半结肠根治术,术后医方姜某告知患方手术非常顺利成功,欺骗病理检查确诊为癌症。但是,患者却在手术非常成功情况下,亲身经历的是前所未有的“无风险的大风险手术”生不如死一变三的手术高风险”!患者终于坚强的活过来了,医方却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四级是小手术,充分证明医方根本未重视患者的疾病诊疗。
            首次手术病程记录,2021年2月5日引流管通畅,2月4日开始发热,2月6日患者发烧摄氏38.8度有三测单记录,但病程记录无任何处理意见;2月7日病程记录继续高烧39度,伤口干燥,未记录引流管情况,临时医嘱、病程记录均无拔管记录,无证据证明拔管时间。


            IP属地:荷兰8楼2022-12-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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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1年2月4日我母亲出现发烧,腹痛一天天加剧,2021年2月11日(腊月三十)医方人员都在家欢欢喜喜过大年,我母亲发烧,腹痛难忍大汗淋漓呼叫救命,患方在病房却找不到医生;依据国家卫健委《医师行为规范》原则规定,在未明确诊断腹痛原因时,临床禁止滥用止痛药,这是普外科医生应该具备的起码常识!否则,加重胃肠穿孔掩盖病情,更可怕、更危险的是医方违反了医疗原则,不但,反复多次给我母亲使用止痛药(双氯芬酸钠栓剂),反而,还进行甘油灌肠剂及增加使用果糖口服液(2021年2月11日临时医嘱),加重脱水,增加肠内容物外溢扩散,加重穿孔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因肠穿孔发生了10天,我母亲未进食体力不支出现休克,被医方折磨的生不如死,2021年2月12日面临生死关头(血压开始垮下来了),医方措手不及,立即急诊腹部CT检查发现肠穿孔已经出现严重腹膜炎;大年初一我母亲又要麻烦医生实施第二次手术,害得医生年都过不好。2021年2月12日中午我母亲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丢失大量白蛋白,使用了8天多巴胺药物抗休克,多次使用白蛋白、氨基酸补充营养,补充能量。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2日患者腹痛10天,发烧,中性粒细胞升高,医方一直未考虑肠穿孔的发生,医方的医疗技术确实太差太差!而且,我母亲首次手术后10天全部都是由医方一个刚刚工作的小医生查房检查,业务能力太差了,手术者要过大年从未查看患者病情,加之无责任心患者肯定遭殃。2021年5月26日又进行了第三次手术。


              IP属地:荷兰9楼2022-12-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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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三次手术时间分别为“2021年2月2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5月26日”,至今我母亲依然还沉浸在心理恐惧阴影之中。
                首次记录手术结束时间,2021年2月2日14:34分,病程记录手术结束为14:37分;第二次记录手术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16:28分,病程记录手术结束时间为16:37分,麻醉记录单出手术室时间16:10分,手术未结束患者已被送出手术室。2022年5月26日第三次记录手术结束时间为11:58分,病程记录手术结束时间为11:50分,麻醉记录手术结束时间11:20分,以上三次手术记录时间前后矛盾与实际不一致;依据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明确规定,病历书写规定特殊诊疗时间必须准确。规定首次术后记录、首次术后病程记录必须由手术操作者本人及时完成。但是,医方手术者指示他人替代完成自己的工作,包括三次手术后的,手术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全部由同一个人(郑威强)包揽替代完成。虚构手术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充分证明,医方的工作态度马马虎虎,极端不严谨,造成我母亲肠穿孔也是必然结果,医方的执业态度及技术这么低级,患者的健康安全根本无法保障!医方的大专家、大教授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IP属地:荷兰10楼2022-12-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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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手术并发症的发生不是绝对的,通过术前认真完善各项检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评估,是完全可以杜绝或者减少发生的,并发症的发生主要与医方的诊疗技术水平、责任心、手术仓促息息相关;医方以术后并发症为借口推卸责任,国家卫健委并未规定并发症是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过错。患者入院时无肺部感染,精神状态良好;依据国家卫健委《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一级护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第7条规定,为了防止术后患者发生坠积性肺炎及压疮,护理人员应定时协助卧床病人勤翻身及有效咳痰护理操作,但是,无术后定期翻身医嘱,导致我母亲肺部感染。医方违反了相关规定。


                  IP属地:荷兰11楼2022-12-0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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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据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相关规定,医方与患方术前沟通未明确告知诊断、手术方案、手术风险内容,而是简单扼要,并将四级手术解释为小手术,无风险。医方未充分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同意权。肿瘤疾病的确诊,参考手段很多,有病理切片、甲胎蛋白、肿瘤标志物包括五项,癌胚抗原检查等,术前患者甲胎蛋白、癌胚抗原检查结果正常,奇怪医方明知患方肠镜检查结论为多发息肉,属于良性疾病,为什么故意坚持确诊我母亲息肉为“恶性肿瘤”。造成误诊致患者极大的精神伤害,良性息肉疾病,可以观察后再行手术也不迟,患方绝对会拒绝手术。医方自以为是,未虚心听取患方的建议(春节后手术),也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坚持匆匆忙忙进行手术,严重违反医疗原则。


                    IP属地:荷兰12楼2022-12-0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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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术前,我母亲检查结果明明为“多发性息肉”在未进行病理切片检查前无任何依据情况下,医方教授确诊我母亲患有癌症,病理切片检查结果并未报告肿瘤,医方在病历中,处处记录确诊为“恶性肿瘤”,家属为进一步确诊疾病,将病理切片标本请武汉同济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专家会诊;专家明确诊断“无恶性肿瘤,系良性疾病”,现在已经明确被告医方误诊为“恶性肿瘤”,因此,我母亲的手术根本不应该实施。即使实施也不是现在,须观察变化结果。
                      我母亲2021年2月2日手术当时病理报告“回肠粘膜未见明确肿瘤病变”;对于影像、检验报告国家卫健委专门作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17、19条规定,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必须操作者签名,审核者签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两人核实完毕才能发报告。但是,医方出具了两份我母亲的病理报告单,首次未报告肿瘤,第二次在未经两人核对的情况下,医方人员石玉香个人又追加了一份病理报告确诊为“腺癌”,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就是这份报告致患方精神崩溃;而且该报告与武汉同济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结论是相背的,充分证明,医方对我母亲的诊断错误,实际为良性疾病。并非像医方故意夸张的那样,恶性必须立即手术,否则,春节后可能出现癌症转移。


                      IP属地:荷兰13楼2022-12-0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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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经武汉同济医院、上海复旦肿瘤医院专家会诊,告知患方是良性疾病,并不是急症,不必要立即手术,家属方才醒悟,医院是为了提高经济收入。由于反复手术导致我母亲将来出现肠粘连、继而并发肠梗阻的风险,后患无穷;武汉同济医院、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专家从事几十年临床医学研究工作,长期在临床第一线经验丰富,医疗水平远远高于武汉中心医院的水平,武汉同济医院、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专家会诊(未发现癌症)意见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充分证明,医方对我母亲疾病诊断误诊,手术失败导致严重后果的事实。
                        综上,被告医院医疗技术操作非常不规范,处处违反医疗技术原则,没有一个对工作兢兢业业的医生,我母亲住院177天期间,带来的是饱受折磨的经历。依据专家会诊意见,我母亲所患“结肠腺瘤性息肉”确诊为良性疾病,证明武汉中心医院基本诊疗常识都没有,医院的诊疗行为明显违反诊疗原则,我母亲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IP属地:荷兰15楼2022-12-0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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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1166、1179、1183、1218、1219、1221、12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5、6、20、21、23、25、26、27条,《执业医师法》第22、2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8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26、29、33条之规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母亲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IP属地:荷兰16楼2022-12-0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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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荷兰19楼2023-01-1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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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将通过法律程序、政府行政管理等方式维权。我将通过媒体平台让更多人的知道。没有人应该遭受我家这样的痛苦。


                              IP属地:荷兰20楼2023-01-1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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