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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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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公安局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全市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势,依法从严及时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
1.对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来返晋中人员,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居住史、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中高风险地区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或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2.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落实治安责任,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逃避应当依法实施隔离的人员、居家隔离或在指定地点隔离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脱管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确诊感染的,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健康码行程码查验、拒不不配合人员进出登记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售卖相关药品或未按规定登记销售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7.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8.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9.对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或“故意伤害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
10.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1.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2.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法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诈骗、聚众哄抢等侵犯财产违法犯罪
13.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它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或“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4.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人上当受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15.盗窃、抢夺、抢劫、毁坏、聚众哄抢、强拿硬要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以“盗窃罪” “抢夺罪” “抢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聚众哄抢罪” “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16.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 追究刑事责任。
17.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和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的,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18.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病防控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19.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和相关设施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20.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感染及其密切接触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以“非法行医罪” 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晋中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晋中市公安局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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