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轻视口供, 女方肯定就是说,自己没有杀人故意。但是我不认可。首先,女生为什么要砸男生的后脑勺,而不是砸膝盖。那么,女生是不是明知砸后脑勺可以致人死亡呢?当事人是不是明知,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以及受教育水平。这两点都毋庸置疑,年龄上看,属于成年人,而且是医学院校,医学专业难道还不知道这个常识吗?所以,本案属于主观性质的故意杀人。
这里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本案属于有预谋的类型。一般情况下,如果冲动行为,可能不好界定嫌疑人到底是故意,因为太冲动了,所以不知道自己行为打击哪个部位。但是,本案是有预谋的呀,她是悄悄潜入柜台,拿一瓶酒,悄悄潜入背后,爆锤。也就是说,具体打击哪个部位,人家有充足的时间来谋划。这要还说是伤害的故意,我不能接受。
接下来,谈一下故意杀人罪,那量刑标准如何?本案显然是没有杀人成功的,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分类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危害性较大。这种情况下,就是比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结合本案的危害性这么严重,影响这么恶劣,可以不从轻处罚。既然不从轻,那么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来我觉得死刑缓期执行本案比较合适,但是由于这女的这么暴躁,在考察期里很可能再次故意犯罪情节恶劣,那就会被立即执行死刑,这好像不太符合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结合当下慎用死刑的法学理念,所以我还是倾向于无期徒刑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