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祥西苑A区过渡期间小区保障工作方案》公示期存在的异议
泰祥西苑A区物业脱管处置专班(“工作专班”):
2021年12月5日泰祥西苑A区物业脱管处置专班在小区的公告栏、微信群、入户门张贴了《关于泰祥西苑A区过渡期间小区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公示》(以下简称为《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12:00至2021年12月12日12:00,公示期间业主如有异议请拨打0354-4621139 (地点: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工作专班”反映。现本人对该《公示》存在以下异议,特向“工作专班”反映,异议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公示》中写道:小区党支部立即开始组织筹备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合适。请问:“工作专班”国家、省、市哪个文件规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的党支部组织筹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4、《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5、《晋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 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 届和备案工作,监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 动,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 矛盾纠纷。 社区(村)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参与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等相关工作。国家、省、市各级的法律、法规、办法都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事由小区党支部来组织筹备,认为“工作专班”的做法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合理合法来组建,不能违规组建业主委员会。
二、《公示》中写道“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无异议人数超过本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后开始执行”,这种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公示》中写道“过渡期间本着小区党支部引领,小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原则”,这个提案非常好,坚决拥护,这估计也是大家的心声。《公示》中写道“通过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无异议人数超过本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后开始执行”。请问:1、那条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2、期间无异议人数超过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本《公示》即生效执行,这又是依据的哪款法律、法规、条例?3、难道公示期间即使有一个或者多个业主对你的《公示》有异议,无论这些业主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合法,都是没用的?我们小区共计398户,是不是必须有异议人数达到三分之一(134人)才算数。4、三分之二(265人)无异议,如何来确定这些业主无异议?用什么方式?难道必须265户业主去社区告示你们才行。按你们公布的逻辑思维是不是只要265人不说话,不发表意见,就是说明他们无异议,该《公示》就立即生效,也不管《公示》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5、如果有的居民人有异议,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去找你们,或不去找你们反应,是不是就默认他们没有异议?6、举个例子:明天要动用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不是也是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不用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如果业主不来找你们反应,是不是就是默认他们同意。就可以随便动用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不是这个逻辑。为什么就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让业主参于表决,入户征求业主的意见,有党支部、网格员,两天就能办的事为什么不办?要业主有异议去找你们,为什不能主动来征求业主的意见?让业主参与表决。你们的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三、党支部有收费的权利吗?《公示》中写道鉴于目前“工作专班”无收费权限。请问:小区党支部就有收费权限了吗?它的收费权限是全体业主授予它的,现在是“工作专班”赋予它收费权限,工作专班”凌驾于业主之上。这样做合理,合法吗?举个例子,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要收费,也必须全体业主来授权业主委员会来收费,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力收费。小区党支部收费同样要进行全体业主参与表决,而不是公示征求意见,难道不发声就是没有异议,这是什么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所以必须业主进行参与表决,同意并授权党支部收费,这样才合理、合法。
四、业主2021年垃圾清运费已交,再收费是否属于重复收费?宏安物业已经收取了小区业主2021年全年30元垃圾清运费(收物业费的时候单独收取的),“工作专班”决定垃圾清运费由小区全体业主均摊属于重复收费,业主出双份垃圾清运费是否合适?“工作专班”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宏安物业和鹏城清洁服务公司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年底才到期(A区、B区一个合同),而且宏安物业已经收取了业主2021年全年的垃圾清远费,宏安物业也没有欠鹏城的费用,鹏城有什么理由不给小区进行倒垃圾。
五、公共用电由业主公摊,公共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小区的自来水净水器的收入、车棚充电装置的公共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可公共的收益却归其它人所有,这样不太合理吧!
六、买水系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买水还的到B区买水?既然宏安物业已经撤场,就必须把属于全体业主的买水系统归还给小区业主,买水系统是购买房屋的时候就已经有的,是开发商留给小区全体业主的供水配套设施,是因为入住的时候就是卡式水表,卡式水表就必须配备买水系统,所以买水系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宏安物业拿走属于全体业主的东西,这算什么行为?请求“工作专班”或党支部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要回来。我们要用自己的买水系统在自己的小区买水。
七、自制组织没有与前物业进行承接查验,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应该由谁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应该纳入自制范畴?
例如楼道等公共用电维护保养,,下水道堵塞疏通,化粪池清理等等。
综上所诉,本人对《关于泰祥西苑A区过渡期间小区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公示》存在异议,在公示期间提出本人的异议。望“工作专班”认真调查核实,对本人提出的异议给一个文字性的书面答复。
泰祥西苑A区物业脱管处置专班(“工作专班”):
2021年12月5日泰祥西苑A区物业脱管处置专班在小区的公告栏、微信群、入户门张贴了《关于泰祥西苑A区过渡期间小区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公示》(以下简称为《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12:00至2021年12月12日12:00,公示期间业主如有异议请拨打0354-4621139 (地点: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工作专班”反映。现本人对该《公示》存在以下异议,特向“工作专班”反映,异议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公示》中写道:小区党支部立即开始组织筹备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合适。请问:“工作专班”国家、省、市哪个文件规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的党支部组织筹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4、《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5、《晋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 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 届和备案工作,监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 动,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 矛盾纠纷。 社区(村)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参与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等相关工作。国家、省、市各级的法律、法规、办法都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事由小区党支部来组织筹备,认为“工作专班”的做法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合理合法来组建,不能违规组建业主委员会。
二、《公示》中写道“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无异议人数超过本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后开始执行”,这种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公示》中写道“过渡期间本着小区党支部引领,小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原则”,这个提案非常好,坚决拥护,这估计也是大家的心声。《公示》中写道“通过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无异议人数超过本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后开始执行”。请问:1、那条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2、期间无异议人数超过小区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本《公示》即生效执行,这又是依据的哪款法律、法规、条例?3、难道公示期间即使有一个或者多个业主对你的《公示》有异议,无论这些业主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合法,都是没用的?我们小区共计398户,是不是必须有异议人数达到三分之一(134人)才算数。4、三分之二(265人)无异议,如何来确定这些业主无异议?用什么方式?难道必须265户业主去社区告示你们才行。按你们公布的逻辑思维是不是只要265人不说话,不发表意见,就是说明他们无异议,该《公示》就立即生效,也不管《公示》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5、如果有的居民人有异议,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去找你们,或不去找你们反应,是不是就默认他们没有异议?6、举个例子:明天要动用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不是也是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不用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如果业主不来找你们反应,是不是就是默认他们同意。就可以随便动用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不是这个逻辑。为什么就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让业主参于表决,入户征求业主的意见,有党支部、网格员,两天就能办的事为什么不办?要业主有异议去找你们,为什不能主动来征求业主的意见?让业主参与表决。你们的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三、党支部有收费的权利吗?《公示》中写道鉴于目前“工作专班”无收费权限。请问:小区党支部就有收费权限了吗?它的收费权限是全体业主授予它的,现在是“工作专班”赋予它收费权限,工作专班”凌驾于业主之上。这样做合理,合法吗?举个例子,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要收费,也必须全体业主来授权业主委员会来收费,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力收费。小区党支部收费同样要进行全体业主参与表决,而不是公示征求意见,难道不发声就是没有异议,这是什么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所以必须业主进行参与表决,同意并授权党支部收费,这样才合理、合法。
四、业主2021年垃圾清运费已交,再收费是否属于重复收费?宏安物业已经收取了小区业主2021年全年30元垃圾清运费(收物业费的时候单独收取的),“工作专班”决定垃圾清运费由小区全体业主均摊属于重复收费,业主出双份垃圾清运费是否合适?“工作专班”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宏安物业和鹏城清洁服务公司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年底才到期(A区、B区一个合同),而且宏安物业已经收取了业主2021年全年的垃圾清远费,宏安物业也没有欠鹏城的费用,鹏城有什么理由不给小区进行倒垃圾。
五、公共用电由业主公摊,公共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小区的自来水净水器的收入、车棚充电装置的公共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可公共的收益却归其它人所有,这样不太合理吧!
六、买水系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买水还的到B区买水?既然宏安物业已经撤场,就必须把属于全体业主的买水系统归还给小区业主,买水系统是购买房屋的时候就已经有的,是开发商留给小区全体业主的供水配套设施,是因为入住的时候就是卡式水表,卡式水表就必须配备买水系统,所以买水系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宏安物业拿走属于全体业主的东西,这算什么行为?请求“工作专班”或党支部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要回来。我们要用自己的买水系统在自己的小区买水。
七、自制组织没有与前物业进行承接查验,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应该由谁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应该纳入自制范畴?
例如楼道等公共用电维护保养,,下水道堵塞疏通,化粪池清理等等。
综上所诉,本人对《关于泰祥西苑A区过渡期间小区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公示》存在异议,在公示期间提出本人的异议。望“工作专班”认真调查核实,对本人提出的异议给一个文字性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