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国人部发〔2006〕16号 )文件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甘人通〔2006〕59号),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开展“三支一扶”生招录工作,关于服务期满后的就业及待遇文件第五项规定:“ 服务期满后,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由各市(州)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县(市、区)人事部门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安置到乡镇事业单位就业。现服务单位有空编的,安排就业;现服务单位没有空编的,由县(市、区)调整编制或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业。安置就业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