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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这几天贴吧铺天盖地的华理事件。我看了一下,上海的盗窃规定2000起步,男生的耳机价值不够标准。但是如果起诉的话,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先看经常居住地,再看户籍所在地。假如女生户口没有迁入学校所在地上海,那学校算不算经常居住地。网上百度了一下,都是说学校可以算经常居住地。两个问题:1.经常居住地要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学校寒暑假回家,中间有中断,也算连续吗? 2.学校如果算经常居住地,那么是“可以”算,还是“必须”算。就是说如果向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能不能管辖,还是只能由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理论和实践有差距,我就想问问理论上该怎么认定,不论实践。


  • 郭尼玛
  • 初阶法棍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有一个问题,女方说她一开始是想把耳机藏起来,后来才有了占有的想法。我觉得也可以这么解释,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后来有了占有的主观目的,但是这时候耳机已经被女方占有了,此时成立侵占罪,但是侵占罪金额不够,所以不成立犯罪。女方说一开始没有占有的目的只是想藏起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只能认为没有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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