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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东桥镇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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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东桥镇人民政府原党委书记杨柳刚,原镇长张国忠,屿头山村支部书记陈海水,村长陈聪山,4被控诉人相互勾结,以在位于(大路尾,火烧铺,剐宅铺,铺殊尾和西铺崎沟地块)建人工湖和物流园为幌子,大肆征占屿头山村村民耕地。4被控诉人不但在没做好村民动员工作,出示征地有效批文及办理失地安置协议书的情况下,采取非常规手段迫使村民,带领大量闲杂人员,气焰嚣张动用大型挖掘机推土机,野蛮将耕地上快成熟的农作物,地上物推掉填平,村民眼巴巴看着辛苦几个月的劳作化为乌有,无可奈何。
2 控诉人1.2亩耕地及地上物在这期间全部予以强占和推毁,至今无协议又无一分钱补偿更无失地安置。控诉人对4被控诉人的违法行为表示愤慨,不断找4被控诉人理论,4被控诉人威胁控诉人说“耕地是我们政府的,再啰嗦要你好看。”4被控诉人作为领导,一边拿着人民和国家养他们的工资,一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反而利用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权利,骑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而我们作为普通百姓,失去耕地,生活没有保障,一年不如一年,竟然无可奈何。
3 实际上4被控诉人强占4--6生产小队耕地,是为了勾结黑恶势力进行取土出售填地牟利,挖图出售收入达上千万元。取完土后,又在该地上盗采石矿,开办大型露天采石场,建生产石子场所,获利数千万元。
不论挖土出售还是开办采石场,以及炸山毁林生产石子销售,获利巨款都进入4被控诉人及黑恶势力腰包。采石爆破使得屿头山村民房震裂,形成危房,危及性命,村民叫苦不迭。采石取土留下的水坑大大小小,比比皆是。
综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之规定,被控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土地法,根据该法第74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控诉人强烈要求上级机关依法追究4被控诉人的违法责任。
可是令人不解的是4被控诉人知法犯法,欺压百姓,抢占村民生活依靠的耕地,对震裂村民房屋更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至此屿头山村村民对4被控诉人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控诉不断,但均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赔偿。4被控诉人在任村镇主要领导这几年期间,是屿头山村民众黑暗的几年!


1楼2021-11-24 23: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