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2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一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凡是经过规划的,车位实际上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凡是经过规划的,车位实际上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