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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传统的断裂与断裂的传统——20世纪初期中国法律改革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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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作为中国传统法的语话,虽然源于遥远的先秦时代,但是,成为中国法学,特别是法史学的流行语话,却是在中国的近现代,特别是20世纪初期的礼法之争后,在寻求中国法的近现代发展的过程中,面对传统法的继承,外来法的移植,礼与法,成了法学界无法抹掉的词汇。多少文章,多少专著,说不完、道不尽,充斥20世纪中国法坛。据笔者观察,他们可能还要成为21世纪,特别是21世纪前半期中国法学的流行语话。在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借此论坛,我想从两个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改革中的“礼”“法”论争
     为了说清问题,我想从引发近代“礼”“法”讨论的源头——晚清的法律改革说起。(一)法律改革
     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世纪之交的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是一次使中国法律由古代向近代演进的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法律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改革。19世纪90年代,在维新运动高潮时期,维新思想家们便对传统封建法律做了初步清算,指出它的不合理性。他们认为封建法律,锢人民之耳目,桎人民之手足,“压制其心思,绝其利源,窘其生计,塞蔽其智术”;“繁拜跪之仪以挫士大夫之气节,立著书之禁以缄民之口说。”封建法制以封建纲常名教为核心,“一切刑律制度皆以此为率”,致使“室家施申韩,闺闼为岸狱”[2],既不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不维护人民的人身自由。他们崇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认为在西方国家,“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3]。基于这种认识,他们主张用西方法律改造中国的传统法律。“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行施定。不能骤行于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4]。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请求当时的光绪皇帝,简派专官,考察中外古今法律,制定新法。
     维新者的理想和光绪皇帝的改革行动,因戊戌政变的发生而毁恶灭终止。经过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战争,法律必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1900年,被八国联军的大炮轰出北京的慈禧太后集团,在逃往西安的途中,用其沾满维新志士鲜血的双手,接过维新志士的变法旗号,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之外,“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更张”,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根据这一指令,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首先提出改革旧的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接着提出仿照西方法律,制定中国自己的矿山法、铁路法、商法和交涉刑法。在此期间,张之洞参预与英国的商约谈判,提出中国改革法律,英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势的要求。在取得英国代表马凯的首肯并列入条约以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朝廷正式下达法律改革之诏,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拉开了法律改革的序幕。
     根据清朝廷的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很快连衔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法律改革工作。同年四月六日,以“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收回“国家利权”为目的,清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进行改革。法律改革,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由于晚清法律改革是清朝廷慈禧集团摆脱统治危机的自救行为,且以收回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故清朝廷之改革宗旨,初期强调“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重在取西法之长补中法之短,偏于西法之采用,颇有开明之面。迨统治危机稍逝,其封建守旧之面目立显。故改革中期以后,强调法律本源“本乎礼教”,三纲五常“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之不敝”。并以此作为改革之“至要”宗旨。



1楼2010-04-28 00:50回复

         那么,儒家所阐释解读的这种“礼”是什么呢?古往今来,言人人殊。笔者赞同瞿同祖先生的解说:
         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12]。
         这就是儒家的“礼”。它强调人在社会和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异。社会身份的差异是贵贱,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异是亲疏、尊卑和长幼。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要符合这两种差异。礼就是使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这种身份差异的规范。这就是儒家的礼治社会秩序。儒家主张建立这种礼治社会秩序。但是,用什么方法来建立这种秩序呢?按照他们的想法,是通过德教和道德化的统治者的身体力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德治”“人治”。通过“德治”“人治”,最后实现谋闭不兴、盗贼不作、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礼治社会。
         这种温情脉脉的社会理想,与“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春秋战国的社会现实,实在是太不合拍。因此,它无法与崇奉“力”、讴歌“力”的法家法治思想相抗。法家的理想社会,是封建君主制订法令,百官奉法,以刑罚为手段,逼使人人守法的法统制秩序。法家法治实践始于公元前5世纪,李悝为魏王著《法经》治理魏国。公元前4世纪,商鞅携《法经》相秦》,改“法”为“律”。后来,《秦律》便随秦朝的统一而成为全国之法。汉承秦制,萧何据秦法以制汉律。因此,秦汉法律都源于法家之手;秦汉之际,儒家的礼实际上已被摒弃。近现代中国法学所说的礼法冲突中的“礼”,渊源先秦儒家的礼。但它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先秦儒家之礼,而是儒法结合,法典化的礼。
         汉法是法家之法。但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法律与社会意识形态相矛盾。这个矛盾,首先反映到司法领域,为此而出现引经决狱,以礼为主干的儒家经义成了最高司法原则,成为司法审判中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依据。决狱所引之经,不像法律条文那样明确规范,因此解释经义的引经注律应运而生,儒家经义由司法走向立法。汉以后的魏、晋、北魏、北齐、北周法典,都由当时经学造诣极深的著名儒者所制订。他们尽量将儒家思想的核心“礼”,掺入法典,通过以礼入法,改变法家所制订的法律内容和精神。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唐朝的《唐律》“一准乎礼”。最终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礼教的法典化[13]。唐以后的宋、明、清、的法典,均未脱《唐律》之窠臼。因此,晚清立法中礼法之争的“礼”,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光秦家的礼,而是封建之法。是法典化、条文化的礼。礼法之争,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礼”与“法”之争,而是“法”法之争,即礼教化的旧法与新法之争。(二)法:舶来的“权利”
         对于20世纪的中国人来说,“法”、“法律”、“权利”等,是一些既古老又陌生、既熟悉又费解的法律语话。说它古老而熟悉,是因为中国古老的典籍,白纸黑字,早有记载: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存之于百姓者也[14]。
         法者,君臣所共操也[15]。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16]。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17]。
         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男女之别[18]。
    


    4楼2010-04-28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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