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作为中国传统法的语话,虽然源于遥远的先秦时代,但是,成为中国法学,特别是法史学的流行语话,却是在中国的近现代,特别是20世纪初期的礼法之争后,在寻求中国法的近现代发展的过程中,面对传统法的继承,外来法的移植,礼与法,成了法学界无法抹掉的词汇。多少文章,多少专著,说不完、道不尽,充斥20世纪中国法坛。据笔者观察,他们可能还要成为21世纪,特别是21世纪前半期中国法学的流行语话。在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借此论坛,我想从两个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改革中的“礼”“法”论争
为了说清问题,我想从引发近代“礼”“法”讨论的源头——晚清的法律改革说起。(一)法律改革
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世纪之交的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是一次使中国法律由古代向近代演进的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法律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改革。19世纪90年代,在维新运动高潮时期,维新思想家们便对传统封建法律做了初步清算,指出它的不合理性。他们认为封建法律,锢人民之耳目,桎人民之手足,“压制其心思,绝其利源,窘其生计,塞蔽其智术”;“繁拜跪之仪以挫士大夫之气节,立著书之禁以缄民之口说。”封建法制以封建纲常名教为核心,“一切刑律制度皆以此为率”,致使“室家施申韩,闺闼为岸狱”[2],既不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不维护人民的人身自由。他们崇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认为在西方国家,“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3]。基于这种认识,他们主张用西方法律改造中国的传统法律。“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行施定。不能骤行于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4]。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请求当时的光绪皇帝,简派专官,考察中外古今法律,制定新法。
维新者的理想和光绪皇帝的改革行动,因戊戌政变的发生而毁恶灭终止。经过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战争,法律必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1900年,被八国联军的大炮轰出北京的慈禧太后集团,在逃往西安的途中,用其沾满维新志士鲜血的双手,接过维新志士的变法旗号,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之外,“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更张”,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根据这一指令,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首先提出改革旧的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接着提出仿照西方法律,制定中国自己的矿山法、铁路法、商法和交涉刑法。在此期间,张之洞参预与英国的商约谈判,提出中国改革法律,英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势的要求。在取得英国代表马凯的首肯并列入条约以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朝廷正式下达法律改革之诏,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拉开了法律改革的序幕。
根据清朝廷的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很快连衔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法律改革工作。同年四月六日,以“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收回“国家利权”为目的,清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进行改革。法律改革,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由于晚清法律改革是清朝廷慈禧集团摆脱统治危机的自救行为,且以收回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故清朝廷之改革宗旨,初期强调“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重在取西法之长补中法之短,偏于西法之采用,颇有开明之面。迨统治危机稍逝,其封建守旧之面目立显。故改革中期以后,强调法律本源“本乎礼教”,三纲五常“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之不敝”。并以此作为改革之“至要”宗旨。
一、法律改革中的“礼”“法”论争
为了说清问题,我想从引发近代“礼”“法”讨论的源头——晚清的法律改革说起。(一)法律改革
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世纪之交的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是一次使中国法律由古代向近代演进的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法律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改革。19世纪90年代,在维新运动高潮时期,维新思想家们便对传统封建法律做了初步清算,指出它的不合理性。他们认为封建法律,锢人民之耳目,桎人民之手足,“压制其心思,绝其利源,窘其生计,塞蔽其智术”;“繁拜跪之仪以挫士大夫之气节,立著书之禁以缄民之口说。”封建法制以封建纲常名教为核心,“一切刑律制度皆以此为率”,致使“室家施申韩,闺闼为岸狱”[2],既不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不维护人民的人身自由。他们崇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认为在西方国家,“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3]。基于这种认识,他们主张用西方法律改造中国的传统法律。“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行施定。不能骤行于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4]。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请求当时的光绪皇帝,简派专官,考察中外古今法律,制定新法。
维新者的理想和光绪皇帝的改革行动,因戊戌政变的发生而毁恶灭终止。经过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战争,法律必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1900年,被八国联军的大炮轰出北京的慈禧太后集团,在逃往西安的途中,用其沾满维新志士鲜血的双手,接过维新志士的变法旗号,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之外,“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更张”,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根据这一指令,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首先提出改革旧的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接着提出仿照西方法律,制定中国自己的矿山法、铁路法、商法和交涉刑法。在此期间,张之洞参预与英国的商约谈判,提出中国改革法律,英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势的要求。在取得英国代表马凯的首肯并列入条约以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朝廷正式下达法律改革之诏,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拉开了法律改革的序幕。
根据清朝廷的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很快连衔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法律改革工作。同年四月六日,以“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收回“国家利权”为目的,清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进行改革。法律改革,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由于晚清法律改革是清朝廷慈禧集团摆脱统治危机的自救行为,且以收回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故清朝廷之改革宗旨,初期强调“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重在取西法之长补中法之短,偏于西法之采用,颇有开明之面。迨统治危机稍逝,其封建守旧之面目立显。故改革中期以后,强调法律本源“本乎礼教”,三纲五常“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之不敝”。并以此作为改革之“至要”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