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健康收割民脂民膏,违法操作行为,黑暗保险,警惕勿购买
2017年11月,本人第一次为父亲投保了平安健康险中的“平安E生保”,
购买时已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我父亲之前做过胆囊切除手术。保险公司通过了核保阶段,核保阶段通过即保险公司已对我父亲的病情全面掌握及了解,并同意购买此保险。此保险一直购买至今4年。
2021年,我带父亲去佛山市医院体检,检查结果是肝肿瘤,并进行入院医治。此过程的费用在出院以后,8月份已经提交至保险公司理赔后台。
在2021年9月23号,保险公司理赔专员第一次电话告知说以前有肝炎,要给本人快递一份肝炎后续引起的肝相关免赔补充协议,让我签名,还说肝炎以外的可以理赔。本人不同意理赔专员的说法,未知肝炎以前检查的从何而来,理赔专员仍以此为借口拒赔。
2021年9月24号,本人在平安保险APP后台发现保单已经被保险理赔专员取消,显示无效。此次取消跟23号说的自相矛盾,明显是故意不理赔的情况。
2021年9月27号,平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再次打电话过来,说我提交的资料在南海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中有写15年检查出肝炎,但医院并没有给这份入院记录。然后理赔人员改口说这份不是我提交的,是他们内部人员本月22号提交的。疑问:为何佛山市南海人民医院没有给我们,保险公司凭空多出记录?我让理赔人员给我证明,理赔人员让我们自己去查,是否存在保险公司无中生有。
理赔人员还说他们会去之前的医院做调查。跟我说投诉到12378也没用,最后还是会到他们保险公司处理,最后结果是一样的!
于是27号本人拨打12378联系贵会,贵会给了一个电话02087599414,让我联系这边。当天我便拨打02087599414,电话那边说是现在不是他对接了,帮我登记了联系方式给保险公司,说会安排人联系我,但是一直等都是没消息,保险公司已经肆意妄为的地步了。
回归9月23号的理赔结论中,保险公司以本人未告知购买保险之前已经有肝炎,故取消掉所有保险,并拒赔!如真存在此情况,在合同被保险公司取消之后未经他人同意都能调查到个人在院记录,此等违法行为都能做到。那证明在购买保险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投保人带病投保,并同意投保人继续购买,按照保险法应该理赔。如是之前真有肝炎,17年时是否已经存在恢复的情况,保险公司同意继续购买并收取保险费用已经属实。
总结以上个人描述:对于其他是否存在病史(还是保险公司无中生有)医院未告知,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时隔多年也未找到,保险公司也未要求投保人补充体检或者其他材料,准许投保人购买。如存在此既往史,保险人且通过核保,并在后期理赔时能够通过违法手段都能查到病人病历,及病人出院时医院都未给病人的病例记录(医院未给病人或未告知病人部分我们无从得知自己是否存在的病情),证明保险公司是明知投保人带病投保(已经恢复),并默认允许收取保险费。现以各种理由拒赔,保险公司钻法律空子,定制规则逃避保险法。
为此,本人查阅了一些保险法细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
(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保险法,保险已经购买超过2年,保险公司仍让继续同意购买,无论以上(二)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但在保险理赔人员那里说法,此保险是一年一年购买的,并不支持保险法超过2年的说法继续拒赔。疑问:如果按理赔人员的说法,如果购买几年的保险无任何关系,那继17年之后的保险购买时已经不需要再提交告知既往史,那就是其后3年的保险是不需要是否存在既往史就可以理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六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存在不公平行为,并唯利是图且不作为的违法违规行为。只会收钱,电话说的各种证据是不能提供的,说让自己去查。平安骗取投保人的钱财,最后各种理由拒赔的情况。如此行为就是收割民脂民膏!再次希望大家看到,不要购买平安的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