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类学科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紧扣新时代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主动接受考生、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和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类学科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紧扣新时代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主动接受考生、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和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