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我和巴特尔、严飞去西安高新区新汇大厦1901室找时博讨债,时博恶语相向动打我,我招架时打了他的嘴,时博先捂了一下嘴,然后向下半蹲故意向墙角的花盆上靠,随后在地上趴在花盆口沿上撞击胸口,翻身用后背撞击花盆口,并且大声吼叫,当时以为他是为了逃避债务耍无赖,并未想到他是在自残,以便诬陷我!到了2015年3月26日,时博收买民警赵刚,杨洋,用卑劣手段骗供诱,巴特尔、严飞也被收买了!说是时博倒地时腰部撞到墙角的花盆口了!当时花盆口直径20公分左右,高30公分左右,时博身高175以上,怎么能倒地时腰部碰到花盆!时博前胸后背各有3根肋骨骨裂,由于我当时不懂医了,没有要求重做法医鉴定,现在经多方咨询骨科专家,知道一次性撞击,如果不发生内脏损伤,力量不可能从后背穿透到前胸!就算穿透了,骨裂分部点能否符合医学原理!当然在本案中两位民警一再暗示轻伤可以调解,让我配合一下,在我不知道时博受伤的情况下,管片民警只是很简单的问打了没有,倒地了没有,碰到什么了没有,并未告知我时博受伤,也不详细的问时博具体倒情况,我当时想着时博在地上乱撞应该和我没关系,就没有说,然后就在笔录上签了字,管片民警把我带到刑警室,说我故意伤害罪,就给我戴了手铐,我这时才说时博是自残的,杨洋说时博自残是因为我打了他,赵刚说自残不自残我们不管,你将来跟检察院法院说去,由于我不懂法,被杨洋赵刚二民恶警误导,第二次笔录也没有把时博倒地后自残的情形写上,当然了,民警也不可能写,只是写到倒地就让签字,后面的情况让我将来跟检察院说,后来把我关到半夜了,协警拿着他们打印的材料要赶紧签字,并且不让我仔细看上面文字,应该是把倒地时碰到背改成了碰到腰!后来雁塔区检察院白伟伟在看守所提审时做了时博自残的笔录,因为两证人也被收买,无人作证,未被采纳。本案中时博提供的物证花盆有多人证明不是事发时的花盆,第三天事发现场也被时博改变,时博涉嫌偷换物证,原花盆口20公分,时博提供的有30公分了,花盆两边各有一个一米五以上的大花瓶,在事发后没有了,法医鉴定也未说明伤情是否一次撞击所致,希望能重新做鉴定,还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