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家对于交通出行的需求越来越大,网约车服务应运而生,可在乘坐网约车时,有些粗心的乘客因为一时疏忽往往不小心将财物遗落在车上。可这时若是作为乘客的你上车发现以后,又会如何处理呢?
在丰台区检察院的一场听证会上,被告人姜某满脸悔恨,她怎么也没想到因为一时贪心拿走了乘客遗失的现金,竟然会落得个违法犯罪的下场。
2021年2月21日傍晚,段先生乘坐网约车回家,此时他的兜里装着2600元现金。段先生一时大意将现金落在了网约车上,直到第二天一早发现钱不见了,赶忙联系网约车司机。
根据车内录像显示,段先生下车后,后座上还能清晰地看见那一小摞百元大钞,之后的6分钟里现金一直无人触碰,直到下一组乘客——姜某和她的儿子上了车。
坐上后座的姜某直接将放在座椅上的现金攥在手中,悄悄地塞进兜里,然后若无其事地往后排中间位置坐了坐,跟司机攀谈起来。乘车过程中姜某并没有将捡钱的事情告知网约车司机,直到到达目的地,揣着钱下了车。接到段先生报警后。民警很快找到了姜某。
检察官介绍,段先生将现金遗落在网约车上,无论网约车司机是否知情,在网约车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司机基于事实上的管理,有暂时保管的权利和义务。而姜某趁网约车司机不注意,悄悄将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又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被告人姜某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各方面因素,丰台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是否适用不起诉决定召开了听证会。对于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在场的听证员表示均无异议,同意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大家不要抱着贪小便宜的心理去实施自认为是“捡钱”“捡东西”的行为,否则一不小心就构成盗窃罪。要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无论是在大街上还是在出租车内捡到东西都应将财物还失主,或及时拨打110报警。
在丰台区检察院的一场听证会上,被告人姜某满脸悔恨,她怎么也没想到因为一时贪心拿走了乘客遗失的现金,竟然会落得个违法犯罪的下场。
2021年2月21日傍晚,段先生乘坐网约车回家,此时他的兜里装着2600元现金。段先生一时大意将现金落在了网约车上,直到第二天一早发现钱不见了,赶忙联系网约车司机。
根据车内录像显示,段先生下车后,后座上还能清晰地看见那一小摞百元大钞,之后的6分钟里现金一直无人触碰,直到下一组乘客——姜某和她的儿子上了车。
坐上后座的姜某直接将放在座椅上的现金攥在手中,悄悄地塞进兜里,然后若无其事地往后排中间位置坐了坐,跟司机攀谈起来。乘车过程中姜某并没有将捡钱的事情告知网约车司机,直到到达目的地,揣着钱下了车。接到段先生报警后。民警很快找到了姜某。
检察官介绍,段先生将现金遗落在网约车上,无论网约车司机是否知情,在网约车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司机基于事实上的管理,有暂时保管的权利和义务。而姜某趁网约车司机不注意,悄悄将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又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被告人姜某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各方面因素,丰台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是否适用不起诉决定召开了听证会。对于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在场的听证员表示均无异议,同意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大家不要抱着贪小便宜的心理去实施自认为是“捡钱”“捡东西”的行为,否则一不小心就构成盗窃罪。要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无论是在大街上还是在出租车内捡到东西都应将财物还失主,或及时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