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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南山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兰州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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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园片区南山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一、征收范围
先锋路街道南山小区1901#、1902#、1903#、1904#、1905#、1906#、1907#、1908#、1909#、1910#、1911#、1912#、1913#、1914#、1915#、1916#、1917#、1918#、1919#、1920#、1921#、1922#、1923#、1924#、1925#、1926#、1927#、1928#、1929#、1930#、1931#、1932#楼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以上楼号均包括支号,个别楼号如有遗漏,最终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
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委托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安置地点:
①文化小区,现房安置。
②文化小区,期房安置。
③南山小区,原址期房安置。
④幸福小区,期房安置。
⑤兰西铁苑小区,现房安置
⑥福源小镇小区,现房安置。
2、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国有直管公房及其他国有产权的租赁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21〕26号)相关规定为准。
4、具体补偿政策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签约通知》发布后50日内完成。
六、奖励
(一)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30%的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不结算差价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后,另给予等同于差价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3.自签约起始日起5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第41天至第5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
1.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10%的奖励。
2.对自签约起始日起5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41天至第5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七、诉讼与强制搬迁
(一)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部门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负责编辑:达朝阳 笔名:兰州黎黎
合作传媒:兰州微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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