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汪定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匡良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苗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冬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冻结在各银行及相关单位账户的款项,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方露及被告人刘冬梅家属向本院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150000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责令六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其余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