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日依法向随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先是要我到县政府申请复议,因我坚持才收下材料。市公安局不查证据(5月15日当天执法记录仪),复议完全是按照被申请方抄写而且自相矛盾。根据(随公复决字【2020】第010号)显示尚市派出所于2020年5月15日分别对陈某国.陈某.辜某进行询问,询问时间合法.及时(被侵害人6月24日才做笔录不说)。在外居住的陈某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是第一个到派出所,而陈某国和辜某是没通知还是第一次通知到派出所的?而我作为被执行人你们不执行拘留也是通知我不到吗?2020年11月6日,在武汉务工的辜某到尚市派出所,派出所对辜某作出随县公(尚)行罚决字【2020】854号行政处罚决定(但此决定书显示辜某工作单位是尚市派出所尚市责任区)。11月20日办案警察口头(电话)告知我陈某和辜某是罚款处理还没执行没有他们的处罚决定书,但陈某随县公(尚)行罚决字【2020】855号显示为十一月十一日,而且辜某随县公(尚)行罚决字【2020】854号的日期却是十一月二十四日,你们是怎样审理核查可以编号在前日期在后的?作为地级市公安局不抄书就不会办案,根据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随公(法)复通字【2020】第009号显示本机关已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予以受理日期为12月4日(但随公复决字【2020】第010号显示却是2020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12月11日依法受理)。如此办案何以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