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要求经济补偿相关事项: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两种情形要求经济补偿不会被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离职属于“被迫离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形仲裁不会支持。
①员工离职时,离职原因未注明是“公司未缴社保”,而是“个人原因”。
②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
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离职的离职原因不能是“个人原因”,否则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情形,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若是离职时单位要求必须写个人原因,员工可以不办离职,向公司邮寄辞职信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可以避免“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形。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两种情形要求经济补偿不会被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离职属于“被迫离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形仲裁不会支持。
①员工离职时,离职原因未注明是“公司未缴社保”,而是“个人原因”。
②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
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离职的离职原因不能是“个人原因”,否则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情形,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若是离职时单位要求必须写个人原因,员工可以不办离职,向公司邮寄辞职信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可以避免“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