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每一项地方性规章的制定,应该符合生产、发展及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就目来说我认为禁摩的理由也很牵强。污染空气,缓解昆明市主城区交通拥堵,降低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穿插行驶以及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为市民便捷、安全出行提供良好条件等等。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私家车、电动自行车、包括大货车,渣土车的事故也很多,难道都要考虑统一禁止?认个觉得这是懒政的表现,还是对管理无赖之举? 还有昆明满大街横冲直撞的电动车、行人都难道也一禁了之?个人认为科学系统的有效管理才是智慧城市必要手段,而不是出现什么就禁止什么。
第三、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有其明显的优势。欧洲的1项研究显示,由于摩托车具有行驶和停车占用道路资源小的优点,如果增加10%的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将会减少40%的交通拥堵;如果25%的交通出行是通过摩托车来完成的,解决交通拥挤将不再是问题。
第四、摩托车没有错,驾驶摩托车行驶的人和管理者是否为老百姓考虑,那为什么昆明还要组建“春城骑警”呢,这也是为方便一线民警能更好的处置各类交通问题和治安问题,同理老百姓购买摩托车就是为了方便通勤。
第五、立法问题:最关键的一点是根据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不成熟的,在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法规。这表明,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共享空间,但这种共享的空间是有条件的。一个条件是,制定规章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第二个条件是,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法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是2007年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定,此法规在实施2年后就应该按照《立法法》修订案的要求进行立法,如未立法则为无效规章。截止2020年5月18日此规章任然未立法,现如今昆明市司法局本次对《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初衷,而第八十二条已明确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人个认为,2007年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再次修改,而不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就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立的初衷,而立法法的设定就是为了规范地方政府擅自解释法律,各搞各的规章,禁摩本就是片面化的问题,中央早就指出过,有一些地方在起草和定制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片面化,有扩大本部门权力的问题存在,现在交警所提出来的禁止摩托车在五个主城区行驶的问题就是太过于片面,并没有提供摩托车污染环境,严重影响交通,发生严重事故对比的的有力的科学数据组老百姓,这里再次建议摩托车只要规范骑行,规范管理,能为城市带来更多便捷的通行方式和生活方式,所以不建议禁摩。
第6、 现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在全世界大流行中,对
我国的经济仍然有较大的影响,禁止摩托看似一个小问题,但对其产业链条也带了不可知的经济影响因素,就拿昆明来说,让其拥有摩托车的人出行方式会发生要本性的变化,让期经营摩托车的商家遭受致命性的打击,中央在强调全力复工复厂的同时,这一个举措又会让多少摩托车经营者遭受致命性的打击,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9月20日印发了《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强调了近年来,我国在扩大消费规模、提高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要看到当前制约消费扩大和升级的体制障碍仍然突出,重点领域还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监管体制尚不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迅速发展,所以多层次的消费体制,多层次的产业链条更加有助于恢复生产,恢复疫情所带来的冲击。所以再次恳请市司法局领导,市交警支队的领导们再做出一个决定前,多考虑老百姓对出行的需要,运用科学管理的手段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才是惠民之道。
最后,在这里感谢各位领导耐心看完所写,也许并不完整,也不完善,但这是一个普通市民的一点心声和希望,随着我们云南省不断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城市化的规模不断的扩大,城市中的摩托车车必然成为部份居民出行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极大的减轻了城市的交通压力,在这里我也希望在治理“超标”“违规”的同时,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优化服务好老百姓,让我们的出行更加方便快捷,从而真正形成一道文明靓丽的风景线。
转自微博Tarmm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