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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胎儿生命权法律保护的两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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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上海1楼2021-07-10 12:28回复
    来源:《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时间:2020-05
    作者:周汪兰
    明确赋予胎儿法律地位,赋予胎儿生命权
    对胎儿生命权进行法律保护,应首先明确胎儿的法律地位,进而在立法层面明确对胎儿生命权的法律保护态度。笔者认为,胎儿生命权法律地位的明确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IP属地:上海2楼2021-07-1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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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明确胎儿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女性欲行使墯胎权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相应的法律审核、心理辅导,同时接受指定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立法层面可以参考德国的相关立法,禁止妊娠期12周以上妇女自由行使墯胎权。


      IP属地:上海3楼2021-07-1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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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从刑事立法层面,对于故意暴力伤害孕妇的违灋犯檌分子,如造成12周以上胎儿鎏产、早产死亡的,应比照故意煞人罪对其予以定罪量刑,或明确规定对造成12周以上胎儿死亡的犯罪行为人,应从严从重确定其法定刑。
        其三,对于因意外或不法行为造成胎儿生命权受损的,或者影响胎儿成长发育的,应从立法层面明确胎儿出生后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主张损害赔偿。


        IP属地:上海4楼2021-07-1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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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限制中晚期墯胎行为
          我国立法可以效仿德国关于墯胎行为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墯胎医疗资质的取得,同时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妇女在墯胎之前必须向特定官方机构报备,并获得相应的墯胎准许。与此同时,立法层面应明确规定,相关机关以及医疗机构在墯胎权批准行使过程中,有权对妇女妊娠期及妊娠状态予以了解,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IP属地:上海5楼2021-07-1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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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国也应通过法律手段规定,妇女在墯胎之前必须经过相关责任部门的单独询问,以确保女性基于自愿行使自身的墯胎权。一旦发现妇女被胁迫墯胎、强制墯胎等行为,立法也应规定相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对妇女及胎儿予以保护,必要时应追究强迫女性墯胎相关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IP属地:上海6楼2021-07-1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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