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华法系的概念,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即以传统中国法为母法的东亚法律体系,包括近代以前的中国法、封建时代的日本法、朝鲜法、琉球法、越南法以及周边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中华法系生成于中国本土,她是中华民族法律智慧的结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联盟国家的形成为开端,中国的法制文明就因其鲜明的特色、丰富的内涵和卓越的创造性,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乃至世界产生着巨大影响,并因其对世界法律史的重大贡献,而受到世界的尊重。正如杨鸿烈先生所说的那样: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1)
法律的发展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中国法之所以成为古代日本、朝鲜、越南及琉球等东亚国家法律的母法,之所以一度支配东方亚细亚,不仅因为它本身具有的法律共同性的一般规律、原理、原则的实践与理论根据,而且在于中华法系包含了许多跨越时空、历史常新的价值和合理性因素。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五千年未曾中断的辉煌历史,为中华法文明的发展,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张晋藩先生曾将这些因素总结为:以人为本,充分肯定人的价值的法理念;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观、天道观;以礼为核心,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政治导向;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天、理、情三者统一的伦理法制;事断于法,援法定罪,赏当其功,罚当其罪的法律平等观与法治观;治法与治吏互补,明职课责,严格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依法维护财经制度,使经济有序运行;以法定权利抑制习惯权利,限制官僚贵族的特权,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以调处息争,减少讼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族邻里的和谐等等。(2)在诸多的共性或合理因素中,东亚国家相似的文化基础和伦理亲情是最具东方特色的,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法律的发展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中国法之所以成为古代日本、朝鲜、越南及琉球等东亚国家法律的母法,之所以一度支配东方亚细亚,不仅因为它本身具有的法律共同性的一般规律、原理、原则的实践与理论根据,而且在于中华法系包含了许多跨越时空、历史常新的价值和合理性因素。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五千年未曾中断的辉煌历史,为中华法文明的发展,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张晋藩先生曾将这些因素总结为:以人为本,充分肯定人的价值的法理念;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观、天道观;以礼为核心,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政治导向;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天、理、情三者统一的伦理法制;事断于法,援法定罪,赏当其功,罚当其罪的法律平等观与法治观;治法与治吏互补,明职课责,严格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依法维护财经制度,使经济有序运行;以法定权利抑制习惯权利,限制官僚贵族的特权,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以调处息争,减少讼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族邻里的和谐等等。(2)在诸多的共性或合理因素中,东亚国家相似的文化基础和伦理亲情是最具东方特色的,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