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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为何成为东亚各国的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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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华法系的概念,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即以传统中国法为母法的东亚法律体系,包括近代以前的中国法、封建时代的日本法、朝鲜法、琉球法、越南法以及周边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中华法系生成于中国本土,她是中华民族法律智慧的结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联盟国家的形成为开端,中国的法制文明就因其鲜明的特色、丰富的内涵和卓越的创造性,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乃至世界产生着巨大影响,并因其对世界法律史的重大贡献,而受到世界的尊重。正如杨鸿烈先生所说的那样: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1)
       法律的发展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中国法之所以成为古代日本、朝鲜、越南及琉球等东亚国家法律的母法,之所以一度支配东方亚细亚,不仅因为它本身具有的法律共同性的一般规律、原理、原则的实践与理论根据,而且在于中华法系包含了许多跨越时空、历史常新的价值和合理性因素。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五千年未曾中断的辉煌历史,为中华法文明的发展,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张晋藩先生曾将这些因素总结为:以人为本,充分肯定人的价值的法理念;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观、天道观;以礼为核心,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政治导向;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天、理、情三者统一的伦理法制;事断于法,援法定罪,赏当其功,罚当其罪的法律平等观与法治观;治法与治吏互补,明职课责,严格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依法维护财经制度,使经济有序运行;以法定权利抑制习惯权利,限制官僚贵族的特权,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以调处息争,减少讼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族邻里的和谐等等。(2)在诸多的共性或合理因素中,东亚国家相似的文化基础和伦理亲情是最具东方特色的,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IP属地:上海1楼2010-04-05 23:57回复
    二、东方国家相似的伦理亲情
           “儒家文化圈”的东方国家,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宗法制度具有深厚的土壤和悠久历史。以血缘为基础、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伦理关系,是和家、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古代东方国家,“家”与“国”相通,亲与贵一体,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伦常关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很强的约束力。法律与道德浑然一体,构成伦理法的重要特征。
           这种宗法伦理制度以儒家思想为理论载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天无二日,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治国理论,被上升为国家的意识形态、贯彻于政治法律之中。在中国,经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儒家思想,进一步发展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学说,宣扬君权、父权和夫权神圣不可侵犯。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如君权与族权的结合;家长与族长的法定特权;嫡长子继承制;尊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被完全继承下来,几乎与封建制度相始终。
           在普遍重视伦常关系的中国古代社会,不仅依靠道德的权威维护家长、族长对家族成员的协调和管理,而且,将伦理、伦常写进法律,使以血缘形式出现的、温情脉脉的伦理关系,变成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虽然在整个封建法律体系中属于从属地位,但却是国法的重要补充。凡属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必定为家法所严禁;而抗拒家法的族属成员,也必定为国法所不容。
           伦理立法的核心内容是亲情义务法律化和尊卑的同罪异罚。法律承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关系,确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如婚姻的成立是以父母的意志为决定条件,卑幼的婚姻由祖父母、父母或期亲尊长主婚,违者杖一百。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的六礼仪式,始为合法。
    


    IP属地:上海8楼2010-04-0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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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传统的民间化” 是儒学在朝鲜深入传播的另一重要特征。这是和历史上朝鲜历代政府大力推广儒家理论、广泛宣扬儒家伦理规范的努力分不开的。儒家伦理无论对古代朝鲜,还是现代的韩国都产生了深刻地影响。无论家长式的权威主义政府,还是家长式的企业经营体制;无论是国家的选举活动,还是社会关系网络的组成,大到国家的政府体制,小到家庭生活,亲情关系、地缘关系等儒家伦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伦理的实现,则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在的良心准则。这种道德伦理的自律表现为朝鲜民众自发订立的乡规里约。乡规里约是国家法律之外对人民具有约束力的条文,其特点是强调道德力量,注重提升社群的道德向心力,对于减少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实际上是行政法规的一种补充。(3)朝鲜对乡约的作用极为重视,称其为“厚风俗、纠谣邪,俾斯人兴于礼让,免于刑辟”(4)的极好形式,并制定符合自己国情、民情的新乡约。朝鲜乡约中尽情纳入儒家的伦理思想,将家庭伦理推及社会。对不守戒约者,有极罚、中罚、下罚三等。父母不顺者、兄弟相阋者、家道悖乱者、事涉官府有关乡风者、守身孀妇诱胁污奸者等行极罚;邻里不和者、侪辈相殴骂者、不顾廉耻污坏士风者、恃强凌弱侵夺起争者、造言构虚陷人罪累者、患难力至坐视不救者、婚姻丧祭无故过时者等行中罚;公会晚到者、紊坐失仪者、坐中喧争者、空坐退便者、无故先出者行下罚。(5)此外,还有“宗契”、“族议”作为乡约在宗族的衍生,旨在“敦追远亲亲之厚意”。(6)
      


      IP属地:上海13楼2010-04-0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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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越南和琉球国在意识形态上接受儒家文化,在法律制度上基本采用中国的唐律,因此,唐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包括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伦理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原则和解决冲突的模式,也一并体现在了古代越南和琉球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
               三、唐、明文化对东方国家的全面影响与相互交流
               唐朝和明朝都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代。唐朝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陆地与海上的丝绸之路远播中华文化,开放与交流的环境推动了中华法制文明的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走向发展的顶峰。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以其全面而详尽的内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成熟发达的立法技术而著称于世。唐律融合了封建法典的共性和其自身发展的完善性,“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律与疏结合,史与今呼应,礼法情理互补互用,家国社会统规统调,唐律的伟大成就,使它赢得了世界公认的特色鲜明、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的美誉。
        


        IP属地:上海14楼2010-04-08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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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明所代表的中国文化在历史上相当一个时期内,对日本、朝鲜、越南、琉球等东方国家的影响更为直接,更为全面,更为深入。文化交往十分密切,。唐、明文化对东方国家的影响包括物质文化和制度文明两个方面。物质文化的影响直接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因而是最易于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文化影响。


          IP属地:上海16楼2010-04-0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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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鲜是最早受到中国物质文化影响的国家。早在战国时代,中国的金属器具、青铜器和铁器就被传入朝鲜。两汉时期,中国的丝绸、漆器和铜镜在两汉时期输入朝鲜。朝鲜半岛高句丽诸国居民的生活习俗也明显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贵族的服饰和妇女的发式亦多仿中国南朝。隋唐以后,中国古代的一些重大发明如养蚕制丝、印刷术、陶瓷技术、火药等相继传入朝鲜,朝鲜古代的建筑,也深受中国隋唐时期建筑风格的影响。虽然朝鲜王朝创造了朝鲜语文字,但是,直到十九世纪末,由于受历史上受中国文化的影响很深,文人的著述、官府的公文、国史的撰述等都是以汉字写成。


            IP属地:上海17楼2010-04-08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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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也是和中国物质文化交往最早的国家之一,象征日本皇权的神器——青铜镜、剑、琉璃、制勾玉和日本的水稻种植技术都是由中国传入的。隋唐时期,日本的遣隋、遣唐使和中国唐代鉴真和尚的东渡,在传播中国文化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唐朝时,日本派出的“遣唐使”共十三次(一说十四次),迎送唐朝到日本使节的“迎入唐使”和“送客唐使”有六次,合计共有19次。大规模的入唐使团,一次就有500多人。鉴真和尚六次东渡日本,最后一次成功地带去了中国的“玉作人、画师、雕檀、刻镂、铸写、绡师、修文、镌碑”等手工艺人近百人。中国的丝绸、瓷器、刀、尺、笔、墨、砚、纸,漏刻、测影等仪器,印刷、水车制造、瓷器、铜镜铸造等技术,均在唐代传入日本。 由于日本积极汲取中国文化,中国文化在日本广泛传播,并且逐渐与日本传统文化相融合,成为日本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IP属地:上海18楼2010-04-08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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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奈良时代,日本仿效唐代教育体制创立一套教育制度:中央设太学,地方设国学,各置博士、助教,教授经学、律令、文学、音韵、书法和算术等科目。日本飞鸟、奈良时代的都城、寺院建筑,无不摹仿唐代的风格式样建造。日本人的民族服饰“和服”,与唐朝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宋以后,中国物质文化继续传入日本。日本人在吸收、消化中国文化的基础上,给予发展和创造。十六世纪时,千利休居士(公元1521—1591年)在日本创茶道,宋元时期,吉田意休到中国学习七年针刺,回国后著有《刺针家鉴》。药物学家阿部照任在福建18年,精于本草学,后来被日本人尊为药物学的鼻祖。明末,中国学者朱舜水到日本,传去了中国江南风格的园林艺术。中国的物质文化对越南的影响,绝不亚于对朝鲜和日本的影响。从秦始皇置象郡到公元939年吴权建国前,越南北方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统治下的属国,中原的铁制农具、牛耕和手工技术很早就传入越南北方,和朝鲜、中国的印刷术、养蚕缫丝技术、造纸技术和制陶技术也象输入朝鲜、日本一样地输入越南,在古老的中越贸易交往中,中国的草席、凉伞、绢扇、漆器、瓷器、绫绢、纻丝等,都深受越南人民的欢迎。越南的古建筑,如城市、宫殿、亭台楼阁等,也深受中国古代建筑的影响。琉球群岛,自1429年由尚巴志统一为琉球王国、与中国结成朝贡册封关系,到1879年,琉球正式并入日本版图的450年间,受中国文化影响较为深刻,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明太祖鉴于琉球来华使节海上航行困难,特赐擅长造船与航海技术的闽人三十六姓人家移居琉球,促进了琉球的对外贸易。洪武以来,琉球王国的官方文书、外交条约、正史等,都用汉文书写。其国都首里城的宫殿,都不是坐北朝南,而是面向西方,以充分表示归慕中国之意。明朝衰败之后,琉球国仍朝贡不绝,甚至对福建的南明唐王小朝廷,也还继续遣使朝贡。《明史》详实地记载了中琉交往的情况,赞扬琉球国“虔事天朝,为外籓最”。
                


                IP属地:上海20楼2010-04-08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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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楼主有日本《养老律令》的全文吗?
                  我已经有“令”了,缺“律”的部分,要中文版的,写论文用。。。
                  如果有的话请发给我吧,网址也可以,谢谢。~~


                  IP属地:福建24楼2014-07-1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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