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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制与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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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制与秦社会   
     作者:徐卫民     来源:《秦陵秦俑研究动态》
一、军功爵制产生的时代背景    
      军功爵制就是以战功而赏赐爵位的制度。关于爵位制,《礼记·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爵位制。而最早的军功爵制是爵位制诞生后的产物,其萌芽在春秋时期。    
      春秋以前,实行宗族分封制,有爵即有土,有土即有民。其封赏依据是宗族血缘关系的远近。降至春秋,宗族政治瓦解,各国都逐步改变传统的封赏制度,采用以军功、事功为依据的新的赐爵制,以适应争霸战争的需要,血缘关系开始瓦解,封赏制度得到执行。《左传》成公十三年,晋伐秦,“战于麻隧,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不更,秦爵。”襄公十一年,有“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的记载,不更、庶长都是战国时秦国军功爵的名称,春秋时之不更、庶长和商鞅变法后的不更、庶长虽有不同,但视之为后世军功爵制的萌芽是可以的。     



IP属地:上海1楼2010-04-05 23:16回复
    在春秋时期各国中,新的爵赏制度比较完备的是晋国,晋国“作爰田”和“作州兵”并举,实际上带有某些军功赏田的性质。晋文公流亡归国之后,“赏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①。《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 于被庐,作三军,又“作执秩以正其官”,杜预注云“执秩,主爵秩之官”,即专门负责爵位赏赐之官,而以军队为主要管理对象。这说明当时晋国之军功爵制已经系统化了,才有此必要。②《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云:“齐庄公为勇爵”,其意为齐庄公设置勇士爵位,即在战场上表现勇敢者就可得到爵位。《左传》哀公二年记载:晋大夫赵简子在铁之战誓师辞中指出:“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意为在战场上不同阶层的人立有军功,均可得到相应的赏赐。大夫、士可因军功而跻身仕途,人臣隶圉可因军功而免除奴隶身份。
    


    IP属地:上海2楼2010-04-05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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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6 08: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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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战国时期社会环境的变化,战争愈来愈激烈,各国之间为扩展领土而进行频繁的兼并战争,使得各国统治者不得不进行比春秋时期更为深入的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废除奴隶制下的“世卿世禄”制度,打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在军事上的表现就是军功爵制,既可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又可以培养一批军功地主,改变社会阶级构成,这些新兴的军功地主,具有开拓精神,勇于改革旧的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战国时期的国家中,大多都实行军功爵制,魏国是列国中进行变法最早的国家,在李悝实行的新法中,就有“食有劳而禄有功”,“夺淫民之禄”③等重要内容,有禄的淫民当然就是饱食终日的旧贵族。实际上,这种措施是新兴的阶级对于旧贵族的有力打击。此后,魏在武侯时曾“设坐庙廷,为三行飨士大夫,上功坐前行……次功坐中行……无功坐后行”,并“颁赐有功者父母妻子于庙门外,亦以功为差。”④这种尚功酬劳的方式已有旧与的“世卿世禄”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它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荀子·议兵篇》记载魏国选拔武卒的制度是:“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种把武卒与免除赋税、“利其田宅”等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措施,实际上已经是军功爵制的萌芽。
      


      IP属地:上海3楼2010-04-05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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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⑤ “衰楚国之爵而平其制禄”,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和“ 厉甲兵,时争利於天下。”⑥ 说明自吴起变法以后,楚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军功爵制。  
        赵国在赵襄子时制定了“功大者自尊”的制度。赵孝成王下令奖赏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⑦  
        燕国有“公子无功不当封”⑧ 的制度,这实际上是对旧爵禄制度的限制和否定。《战国策·燕策二》说乐毅破齐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据董说的《七国考》引《战国阳秋注》说,燕昭王的这次颁赏也是以“上功、中功、下功、无功”为等差的。《战国策·燕策》载乐毅惧诛逃亡于赵后,自赵致燕惠王书曰:“臣闻贤圣之君,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随其爱,能当者处之。故察能而授官者,成功之君也。”乐毅书中所说的“贤圣之君”谓燕昭王。说明燕在昭王时代也实行了“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的军功爵制。


        IP属地:上海4楼2010-04-0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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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不害相韩时,制定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9] 规定“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10] “循名而责实”。[11] 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他封即墨大夫,烹阿大夫,重用盼子、黔夫、种首等一批贤人,即是很好的说明。荀子说:“齐人隆技击,得一首者,则赐锱金。”
          


          IP属地:上海5楼2010-04-0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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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军功爵制对秦社会的影响  
            商鞅在秦变法的一个突出内容,便是推行军功爵制。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典型,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他在《商君书·赏刑》中强调:“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富贵之门必出于兵”。《史记·商君列传》也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商鞅的“军功爵”制内容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宗室贵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凭血缘关系,即依靠“属籍”就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秦简·法律问答》有“内公孙毋爵者”字样,可证这条法令在秦确已得到贯彻执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表明不论人们的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只要立有军功,就可享受爵禄。军功成为赏赐爵禄的最必要的条件。  
            军功爵制是秦王朝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秦人来说,则是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故矣。[12] ”“所谓赏者,利禄官爵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后,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故而令行于天下。”[13] 秦军功爵规定以杀死敌人的多少,作为赏赐爵禄的标准。《商君书·境内》云:“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以上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故爵上造,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爵名为:“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IP属地:上海6楼2010-04-0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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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段记载的不同之处是在第十级左庶长以后,爵位的排列顺序有着较明显的差异,这说明在商鞅变法到秦统一这一段时间内,秦政府对于军功爵制作过一些调整。《韩非子·定法》指出: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这就是说,秦国的战士凡能斩敌一首的,就可以按规定获得爵位一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首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据《荀子·议兵》云:“五甲首而隶五家”。《商君书·境内》有“赐爵”,“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受客”等记载。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这条原则保证了秦国“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是最为有效,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形成“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14],“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 [15]可见一种好制度的作用何等之大。
              


              IP属地:上海7楼2010-04-06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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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功爵制规定爵高者赏重,爵低者赏轻,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  
                《商君书·境内》指出,军队攻城围邑能斩敌首八千,野战能斩敌首二千,即为全功。获全功的部队“吏自操及校以上至大将尽赏”。规定:“自公士至大良造皆赐爵一级,大将、参和御“赐爵三级”。“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虏,《史记·李斯列传》索隐曰:“奴隶也”。这段话意为赐奴隶六人,钱五千六百。新选爵为“五大夫”的,“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为“五大夫”的,“有税邑六百家,受客”。大庶长以上的高爵,“皆有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不难看出,赐爵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其中“五大夫”是个分水岭,五大夫以上赏重,五大夫以下赏轻。举凡“税邑”、“赐税”、“赐邑”、“受客”等重赏,都只有在获得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以后才能享有。关于无爵者的赏赐,《境内》虽未明言,但其下文有云:“陷队之士知疾斗,不(而)得斩首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陷队之士就是敢死队,据《境内》载:每队由十八名战士组成。如果陷队之士斩敌五首,就赐给每人爵一级,假若队中有人战死,则以爵赐其子弟。这是对敢死队的格外照顾,因为敢死队总是承担着最艰巨最危险的战斗任务。至于一般士兵就得依“斩一首者爵一级”论功了。秦《传食律》是关于各级官员住宿传舍伙食供给标准的规定,其中反映了对于爵位高低不同的人的不同待遇。规定:“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IP属地:上海8楼2010-04-06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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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6 08: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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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诊式·告臣》记载某里士伍甲因为他的奴隶丙“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要求把这个奴隶卖给县廷,并要求对这个奴隶施加肉刑,再服城旦刑。甲虽然没有爵位,对他的奴隶却有极大的权力。  
                  《群盗》记载士伍丁、戊、已、庚、辛曾经抢劫了公士某的家,抢走万钱。最低爵位的公士家内居然有万钱之多,一定是比较富有的。  
                  有一、二级爵位的人,也有比较贫穷的。《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有二级爵位上造的人还偷一只羊,比起上述的士伍和公士实在相差太远。  
                  但是,爵位越高的人越富有、越有权力,则是事实。《黥妾》记载五大夫乙因为他的女奴隶丙“悍”,要求县廷对女奴隶施加“黥劓”之刑。自己并不亲自出面,只派他的家吏公士甲出廷。
                  


                  IP属地:上海10楼2010-04-0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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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军功爵制奖罚分明,立功者赏,无功者罚。《商君书·境内》指出:“其战也,五人束薄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其意是对于士兵的赏罚原则。一伍之中,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据此我们可以说,如果有二、三或四人战死,其它人的罪名一定会更重。将功折罪的惟一办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尉缭子·束伍令》记载:“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者,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与此材料可以互相印证。由此可见,《韩非子·定法》所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斩二首者爵二级”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斩杀敌人首级的数量必须超过己方战士伤亡的数目。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甚于敌方,非但不能论功行赏,反而要以律论罪。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人数与敌人的死亡相等,则功罪相当,不赏不罚。必须是己方斩杀敌人的数目超过己方的死亡人数,并在其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才能依“斩一首者爵一级”的法规论功行赏。这样一来,士兵要获得爵位并不是
                    


                    IP属地:上海11楼2010-04-0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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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所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做到战斗中只杀敌人而自己却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益。魏国变法最早,实行军功爵制也最早,所以战国初年魏国武力强大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16] 国势大震。而且,那个国家的军功爵越完善、越合理,则那个国家的军队战斗力就越高。荀子在评论齐、魏、秦三国“军功爵制”优劣的时候说,齐国的技击之士,“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是亡国之兵也”;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秦国的锐士”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杀敌一人,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必然有限,是“亡国之兵”。魏国的武卒享受免税徭役待遇,一旦他们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不但军队的更新不易进行,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也会造成国库空虚。这些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还会影响他们自己的物质利益,所以战斗力也不强,是“危国之兵”。秦国则不然,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除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如果不断立功,还可不断受赏,乃至于获得高官厚禄,所以形成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IP属地:上海12楼2010-04-0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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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人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是故秦军战未尝不胜,攻未尝不取,所挡未尝不破”。[17] “秦人,其生民也 ,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 ,忸之以庆赏, 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18] “秦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虎挚之士, 科头,贯颐奋戟者,不可胜计也。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 后,蹄间三寻者,不可称数也。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夫战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 [19] 充分反映出秦军在战场上无所畏惧、英勇杀敌的情况。  
                        《秦律·军爵律》规定了执行军功赏赐的具体政策。“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废耐迁其后,及废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废耐迁者,予赐”。其意为,从军应当以功劳受到爵位和赏赐,如果没有授予爵位而死,有罪依法判处其后嗣废耐迁的,及依法判处本人废耐迁的,都不的授予爵及赏赐。如果已经授予了爵位,还未受到赏赐就死去,以及被判处废耐迁的,给予赏赐。从这条律文看,接受封爵之前和接受封爵之后是迥然不同的。
                        


                        IP属地:上海13楼2010-04-06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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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归爵二级以免父母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其意为:官奴隶立有军功,也可以得到爵位。因军功获得军爵的人,可以用军爵赎买父母或妻子的官奴隶身份,使之成为庶人。这同《墨子·号令》的记载是大体相同的:“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券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和爵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  
                          这是指在守城时,城里的居民交出自己的粮食、布帛、金钱,解围以后,加倍偿还。同时根据其交出的物资和金钱的多少,赐予爵位。如愿将所受赏赐禄赎出亲戚、友人中的罪人,也根据法令允许这样做。《墨子·号令》的记载同秦简《军爵律》实质是相同的。《军爵律》规定,“隶臣妾”可以通过军功免除其奴隶的身份,目的显然是调动“隶臣妾”这样为数颇大的官奴隶及其还不是官奴隶的亲属的积极性,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IP属地:上海14楼2010-04-06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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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不断发动统一战争,士兵获得军功爵的不少,最多的自然是一级的公士,其次是二级的上造,三级以上人数就相对减少了。  
                            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中,二十等爵多有出现,如公士、上造、不更、大夫、官大夫、五大夫等。在文献史料中,有商鞅封于商,魏冉封穰侯,范睢封应侯,吕不韦封文信侯,嫪毐封长信侯。在始皇东巡时,曾有列侯、武成侯王离,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昌武侯成,武信侯冯毋择等陪同。  
                            军功爵制的实行,对于当时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世卿世禄”制度下,奴隶主贵族凭借血缘宗法关系就可以轻取富贵、世袭爵禄,战士们在疆场上流血,军功却归于贵族。春秋以来没有一个士兵受爵的事例。在战争频仍的春秋晚期,形成了人民的普遍厌战,引来了种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国乱兵弱主卑”是其集中表现。诸侯国的变法运动打破了“世卿世禄”,废除了亲室属籍,推行军功爵制从根本上杜绝了这一流弊。从此“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功爵制显示了生机勃勃的强大生命力。
                            


                            IP属地:上海17楼2010-04-06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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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6 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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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军功爵制排斥血缘宗法关系,由此产生了一批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军功爵制不但是新兴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可以说是新兴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当时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将、相,大多已不再是春秋以前的旧贵族,而是微贱者出身了。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李斯是郡小吏。其它如张仪、范睢、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民,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在客观上,对于世卿世禄制度和宗法制度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秦军功爵制不只赐爵,而且若有罪,必然被夺爵。《史记·秦本纪》云:昭王五十五年,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在此之前,白起由于作战有功,从左庶长、左更升为大良造。《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嫪毐死,舍人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始皇十二年,吕不韦死,其舍人临者,秦人六百石以上夺迁爵。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像白起、吕不韦、嫪毐这样在秦呼风唤雨之人皆被夺爵,可想见其它人被夺爵者当更多,只是史书未及记载而已。《资治通鉴》卷76注云:“秦汉之制,凡夺爵者为士伍”,这种既可授又可夺之制,应该说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既能激发人们为爵位而奋勇作战,又能制约有爵位者,使其继续立功而勿犯罪。
                              


                              IP属地:上海18楼2010-04-06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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