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阜宁人社局 2010-04-15
近日,江苏盐城阜宁人社局会同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制定了《阜宁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此举对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方案》指出:已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职乡村医生,2007年12月31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2008年起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继续缴费,至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补缴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免滞纳金。缴费基数的20%中,个人缴纳8%、集体缴纳12%(2008年-2009年由县财政部门兜底;2010年起由县财政、镇卫生院各补助50%);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在村卫生室工作(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及离岗乡村医生,并且经确认工作达15年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补助,养老补助从2008年起按月工龄补助5元确定,工龄超过35年按照35年计算。其中2008年至2010年补助部分分3年补助到位(2010年部分正常发放,2011年至2012年“发一补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补贴70%、镇卫生院补贴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