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两规”一致性处理(草案)的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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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协同,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函[2020]2号)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了《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调整方案——“两规”一致性处理》,为进一步增强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公共参与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城市规划编制原则,现将《萧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两规”一致性处理》依法向社会公示,诚请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本次公示的成果为规划阶段成果,仅做征求意见用途,不做为任何项目的审批依据。
《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调整方案——“两规”一致性处理》公示主要内容
一、“两规”一致性处理调整方案的编制背景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为了适应国土空间规划改革需要,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2020年12月21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0〕2号)。要求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矛盾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做一致性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18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用好有限的建设用地资源,做好过渡期间“两规一致性处理”。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了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县城总体规划的“两规”一致性处理工作,作为国土空间管制的基础。
二、规划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国办发[2010]20号)规定,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号)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可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有专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7号)要求,应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
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0〕2号)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属于市、县审批的,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实现“两规”一致;其中,不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城市(镇)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调整后的矢量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厅。“两规”一致性处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两规”一致管理。
三、规划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总体规划确定的每块土地的使用性质,是根据县城用地的区位、规划用地布局与结构、交通组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受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全镇生产生活需求的制约,也受到市场供求调节机制的影响。
总体规划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从最初静态的形态规划发展到今天动态的过程规划,城乡规划已经从对城镇发展的终极蓝图的描绘,发展到一种从决策到实施的连续统一体。城镇自身发展受众多外部因素影响而可能出现不确定性,为了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县政府及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规划调整不可避免,同时这也是做好总体规划动态维护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使城区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配置需要根据城区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严格论证用地调整对总体规划的影响,确保经过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更有利于县城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今后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做到合理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
(二)规划调整的可行性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相关文件精神。本次调整是对《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和《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存在矛盾的图斑进行处理,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7号)文件相关要求。
3、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本次调整方案对城市建设用地各项指标比例及人均指标影响较小,调整后相关指标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 等规范的要求。
四、规划调整对象与范围
(一)调整对象
《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现行总规”)于2012年编制完成,并于2012年2月9日由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现行总规期限为近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2030年。现行总规确定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为54.5平方公里。
本次两规一致性处理基于现行总规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并整合《凤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萧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萧县东部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已编制其他地块控规及现状建设情况,修正规划底图,加强两规一致性处理合理性与可实施性,进而保障近期建设项目有序落实。
(二)调整范围及面积
本次规划调整保持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变,本次两规一致性处理地块约30处,所有调整地块均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建设区、生态保护红线。
一致性处理后方案和调入调出地块位置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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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协同,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函[2020]2号)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了《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调整方案——“两规”一致性处理》,为进一步增强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公共参与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城市规划编制原则,现将《萧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两规”一致性处理》依法向社会公示,诚请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本次公示的成果为规划阶段成果,仅做征求意见用途,不做为任何项目的审批依据。
《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调整方案——“两规”一致性处理》公示主要内容
一、“两规”一致性处理调整方案的编制背景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为了适应国土空间规划改革需要,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2020年12月21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0〕2号)。要求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矛盾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做一致性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18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用好有限的建设用地资源,做好过渡期间“两规一致性处理”。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了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县城总体规划的“两规”一致性处理工作,作为国土空间管制的基础。
二、规划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国办发[2010]20号)规定,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号)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可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有专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7号)要求,应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
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0〕2号)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属于市、县审批的,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实现“两规”一致;其中,不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城市(镇)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调整后的矢量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厅。“两规”一致性处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两规”一致管理。
三、规划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总体规划确定的每块土地的使用性质,是根据县城用地的区位、规划用地布局与结构、交通组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受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全镇生产生活需求的制约,也受到市场供求调节机制的影响。
总体规划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从最初静态的形态规划发展到今天动态的过程规划,城乡规划已经从对城镇发展的终极蓝图的描绘,发展到一种从决策到实施的连续统一体。城镇自身发展受众多外部因素影响而可能出现不确定性,为了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县政府及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规划调整不可避免,同时这也是做好总体规划动态维护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使城区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配置需要根据城区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严格论证用地调整对总体规划的影响,确保经过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更有利于县城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今后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做到合理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
(二)规划调整的可行性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相关文件精神。本次调整是对《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和《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存在矛盾的图斑进行处理,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7号)文件相关要求。
3、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本次调整方案对城市建设用地各项指标比例及人均指标影响较小,调整后相关指标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 等规范的要求。
四、规划调整对象与范围
(一)调整对象
《萧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现行总规”)于2012年编制完成,并于2012年2月9日由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现行总规期限为近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2030年。现行总规确定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为54.5平方公里。
本次两规一致性处理基于现行总规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并整合《凤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萧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萧县东部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已编制其他地块控规及现状建设情况,修正规划底图,加强两规一致性处理合理性与可实施性,进而保障近期建设项目有序落实。
(二)调整范围及面积
本次规划调整保持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变,本次两规一致性处理地块约30处,所有调整地块均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建设区、生态保护红线。
一致性处理后方案和调入调出地块位置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