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1935年就制定《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该条例对动物定义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香港于1999年制定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对《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进行了细化,例如,该条例第3条规定:“鸟笼须装有可滑动或可移走的底盘,而底盘的构造须足以防止任何一个笼内雀鸟的粪便掉落在另一个笼内的雀鸟上;”第19条规定了运载绵羊及山羊的船只上,须建造最多放置40头羊且每只羊的活动空间为0.7平方米,要确保它们不被严重挤压致伤。任何人违反该条例的处以2000美元的罚款;对于持续违法罪行的,在罪行持续期间,每天可处罚款200美元。
台湾的动物保护立法晚于香港,直到1999年才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台湾的立法对动物的定义范围比香港要小,在如何具体保障动物的福利方面,法律规定了动物的一般保护、科学应用和宠物管理三个方面,还陆续制定了一些法规。2017年,台湾针对吃猫肉、吃狗肉或其内脏等明确入法,违者将处新台币5万元(约1.127万元人民币)以上,25万元(5.6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澳门对于虐囘待动物也有明确的规定,可参考2016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2016号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对待动物,使其承受痛苦。意图令动物痛苦,使用残忍暴力折磨手段对待动物,造成其肢体严重残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禁止饲主遗弃其所有、管领或饲养的动物。禁止售卖未满三个月月龄的犬只及猫,并且规定了附加刑,宣告违法者将禁止取得和饲养全部或部分种类的动物,为期一年至三年。2016年,澳门明确规定吃猫狗肉犯法,并且有高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