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孙婆婆(75岁)因“头痛5天,外院诊断脑膜瘤2天”到市医院住院治疗,入住肿瘤病区,初步诊断为脑膜瘤、2型糖尿病;院方给予完善相关检查,行颅脑MRI检查,给予甘露醇脱水、降颅压等治疗。5天后因“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代谢性酸中毒、高血钾症、电解质紊乱、低钠血症、低钙血症、高磷血症”转入ICU。住院一个月后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医生告知患者目前处于昏迷状态,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死亡。医院同意预先支付给患者5万元,患者家属同意于出院当日24时前将患者带回老家,在回家途中患者发生所有的意外情况由患者负责;患者出院后,医院积极配合患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经法院判决确定责任后,医院给患者的赔偿费用中应扣除医院先期给患者的5万元。”等内容。患者出院后当日即死亡,医患双方共同封存了部分病历。
家属认为,市医院存在术前准备时用药不当和医院处理突发情况不及时等过错,造成患者无法救治最终死亡的不利后果,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
法院审理
诉讼中,先后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均以“病历病案不完整、病历病案不一致”为由退回,不予鉴定。
法院查明病历存在以下问题:1、患方在医院自助打印机处打印的颅脑MRI检查的影像科诊断报告,显示诊断提示第一项为“左顶部异常强化影,多考虑脑膜瘤并瘤卒中”,而医院提交的完整病历显示,该份报告单中诊断提示第一项为“左顶部异常强化影,多考虑脑膜瘤伴瘤内钙化”。2、封存病历中样本号为007号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检验项目透明度的结果为混浊,而医院提交的完整病历中同一检验报告单,显示检验项目透明度的结果为稍混。3、封存病历中样本号为006号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卡式血型抗体筛查为弱性性(+-),而医院提交的完整病历中同一检验报告单中显示患者卡式血型抗体筛查为阴性(-)。另外,医院还存在未按照医嘱进行输液,患者最初入住的为肿瘤科,但医嘱记录单和护理记录单上均入住的为重症室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不能排除医院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且鉴定意见无法做出的原因也在于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问题,推定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属认为,市医院存在术前准备时用药不当和医院处理突发情况不及时等过错,造成患者无法救治最终死亡的不利后果,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
法院审理
诉讼中,先后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均以“病历病案不完整、病历病案不一致”为由退回,不予鉴定。
法院查明病历存在以下问题:1、患方在医院自助打印机处打印的颅脑MRI检查的影像科诊断报告,显示诊断提示第一项为“左顶部异常强化影,多考虑脑膜瘤并瘤卒中”,而医院提交的完整病历显示,该份报告单中诊断提示第一项为“左顶部异常强化影,多考虑脑膜瘤伴瘤内钙化”。2、封存病历中样本号为007号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检验项目透明度的结果为混浊,而医院提交的完整病历中同一检验报告单,显示检验项目透明度的结果为稍混。3、封存病历中样本号为006号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卡式血型抗体筛查为弱性性(+-),而医院提交的完整病历中同一检验报告单中显示患者卡式血型抗体筛查为阴性(-)。另外,医院还存在未按照医嘱进行输液,患者最初入住的为肿瘤科,但医嘱记录单和护理记录单上均入住的为重症室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不能排除医院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且鉴定意见无法做出的原因也在于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问题,推定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