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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疑难危重病人讨论且未及时请会诊,导致肿瘤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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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缺乏疑难危重病人讨论且未及时请会诊,导致肿瘤病人死亡】
【基本案情】2017年3月,马某某因食管癌行手术。2019年1月24日,马某某因“黑便半月余,呕血两天”至四院入院就诊。至2月2日凌晨,马某某反应迟钝,面色苍白,生命体征不平衡;05:00左右马某某呼之不应,压眶无反应。
四院进行相关抢救措施,马某某病情仍未见好转,口腔内持续涌出血性液体,对光反射消失,马某某于06:30自动出院。马某某出院后于2019年2月2日07:30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食道癌。
【患方观点】2019年1月23日晚,马某某因发现呕血,因四院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马某某于2019年2月2日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四院多次协商未果,希望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合计1058378.89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4%,即465686.7元。
【医方观点】其医院尊重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但是认为其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过重,鉴定意见中明确表明病人的自然转归,抢救难度大,死亡风险高,因此四院已经尽到了相关诊疗义务,其医院认为应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其中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应按3人100元/天*3天计算900元;其中交通费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票据,其认可500元;其余各项赔偿费用无异议。
【鉴定意见】四院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缺乏疑难危重病人讨论记录,2019年2月2日凌晨马某某在此消化道大出血时,四院输血及补充血容量等医疗措施存在不足,马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过错与马某某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马某某本次入院时严重贫血及消瘦,呈恶液质状态,上消化道出血是消化道恶性肿瘤手术后病人常见的并发症,一旦出血,病程进展快,抢救难度大,死亡风险高,马某某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
【庭审意见】x司法鉴定所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认定四院承担30%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6433.66元。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6-06 17: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