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天气高发季节,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煤矿及非煤矿山、民爆爆炸物品、油库、加油加气站、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库等易燃易爆生产和储存场所;(三)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四)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五)学校、医院、车站、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全市范围内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均实行定期安全检测(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检测应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开展。
三、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及检测范围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2、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及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四、责任与监管
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请各投入使用防雷设施的相关单位,按要求自主选择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主动申请定期检测,以确保防雷安全。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进行处理,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盘州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对安装不符合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和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投诉电话: 0858-3636021
雷灾报送电话:0858--3636221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煤矿及非煤矿山、民爆爆炸物品、油库、加油加气站、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库等易燃易爆生产和储存场所;(三)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四)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五)学校、医院、车站、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全市范围内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均实行定期安全检测(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检测应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开展。
三、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及检测范围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2、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及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四、责任与监管
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请各投入使用防雷设施的相关单位,按要求自主选择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主动申请定期检测,以确保防雷安全。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进行处理,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盘州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对安装不符合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和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投诉电话: 0858-3636021
雷灾报送电话:0858--3636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