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举报。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高级中学
2010年3月25日上午,第2节课后,高二年级所有学生在西操场集合。没有进行以往的跑操,而是用金属探测器收查学生的身体—查手机。
以班级为单位,分为几组,学生分别从2个老师那走过。从头一直探到脚。在老师的身旁,放着几个大箱子,里面放着被查到的手机。
然后,手机就这样被学校缴了。说是替我们保管,可是始终不给,更可恶的是,有的老师查看学生手机里面的记录(短消息,通话记录)。
严重侵害学生的权益。更有,有位学生藏手机在鞋底,被查出时,老师竟拿手机砸向同学脸! 呜呼 我们不能怎么样老师 老师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但在场的高二学生都是证人!
⒈只要求学校退还手机,叫家长去拿也没关系,也可以家长做个保证,但是不还是不妥的。校方还没有回答,也许他们会说还学生,但是 时间长了 放那里有意思吗?没了怎么办呢?
我搜查了有关法律:只能对其物品暂时没收,并还要将没收的物品妥善的保管好。事后对其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将没收物完整的归还学生或者移交学生家长。由于该教师对学生没有依法教育管理,将没收的物品占为已有(弄掉了实际就是不归还)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其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财产的。
⒉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因为违反《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⒊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希望有好人帮帮我们无助的学生,媒体的力量是伟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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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5日上午,第2节课后,高二年级所有学生在西操场集合。没有进行以往的跑操,而是用金属探测器收查学生的身体—查手机。
以班级为单位,分为几组,学生分别从2个老师那走过。从头一直探到脚。在老师的身旁,放着几个大箱子,里面放着被查到的手机。
然后,手机就这样被学校缴了。说是替我们保管,可是始终不给,更可恶的是,有的老师查看学生手机里面的记录(短消息,通话记录)。
严重侵害学生的权益。更有,有位学生藏手机在鞋底,被查出时,老师竟拿手机砸向同学脸! 呜呼 我们不能怎么样老师 老师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但在场的高二学生都是证人!
⒈只要求学校退还手机,叫家长去拿也没关系,也可以家长做个保证,但是不还是不妥的。校方还没有回答,也许他们会说还学生,但是 时间长了 放那里有意思吗?没了怎么办呢?
我搜查了有关法律:只能对其物品暂时没收,并还要将没收的物品妥善的保管好。事后对其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将没收物完整的归还学生或者移交学生家长。由于该教师对学生没有依法教育管理,将没收的物品占为已有(弄掉了实际就是不归还)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其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财产的。
⒉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因为违反《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⒊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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