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属于结果犯,如何判断其“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后果的现实性和严重性是处理本罪的关键。在危害后果的现实性方面,网络空间秩序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网络空间秩序的损害必然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在对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性的判断上,目前在理论界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仍处于探索阶段。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的行为只有对现实生活产生了与对应罪名实质相一致的影响的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例如对于盗窃QQ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与盗窃罪一致的被害人财产损失。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并不必然需要造成与现实生活相对应的直接危害。首先,基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的密切相关性,网络秩序的混乱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是必然的。例如,在网络上传播“微波炉致癌”的虚假信息,如果该虚假信息得以广泛传播并被众多网络使用者内心确信,那么必然会造成民众不愿意使用微波炉,微波炉销售和生产陷入低谷,厂家和商家利益受损等一系列危害后果。其次,现实生活的直接危害后果并不是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散布虚假信息、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已经在网络上造成了严重的秩序混乱,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引发严重混乱,但对网络使用者的危害,所产生的恐惧心理、错误认识等危害,并不亚于直接的现实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