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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安徽临泉一起虚假诉讼差点送了一名省人大代表的命》http://bbs.tianya.cn/post-law-833965-1.shtml在网上曝光,引起临泉县财政局、临泉县人民法院短时间慌张,随着网文缺乏跟进而后劲不足。
更值得曝光的是,也就是这起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没有生效,却把这家民营企业执行的死去活来,至今,还有一间被冻结的房屋不给解冻。
韦翠芳于2003年至2018年连续三届为安徽省人大代表,她还是安徽省劳动模范、第五届十大女杰。2014年,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恶意炮制了一起虚假诉讼,法院主持没有和解资格的代理人开庭和解,法院《调解书》没有生效,却执行的狠带劲,把韦翠芳经营的企业整的半死不活,韦翠芳多次有死的念头。
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为扶持临泉县太公笔业有限公司孙可发展企业,为孙可个人担保借款40万元,要求韦翠芳及其经营的企业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为临泉县太公笔业有限公司反担保,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工作人员柳东林让韦翠芳签了几张只盖章签名的空白空头先“反担保合同”,就这样,为虚假诉讼埋下了祸根。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在只盖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公章和韦翠芳本人签名,没有填写担保事项的空头先《反担保协议》上做文章,偷梁换柱,演绎了一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明显漏洞还有,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涉嫌用自己的矛攻了自己的盾。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的证据显示,韦翠芳、李允明反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为208021209183000002号。然而,《徽商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却露出马脚,孙可逾期未还的40万元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却是208021209093000817,发放日期2012年9月29日。涉诉欠贷与反担保的不是同标的欠款,是虚假诉讼。
《调解书》没有生效却执行狠带劲
案件执行依据的是《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97号(注,简称:《调解书》)。《调解书》表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起生效。
依据《调解书》所附生效条件,因为,韦翠芳和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都没有在任何与该案件相关联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调解书》也只是没有授权代收司法文书权限的代理人张巨雷签收的。所以,《调解书》至今没有生效。荒唐的事,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的狠带劲。
偷梁换柱演绎虚假诉讼?
从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的《委托保证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反担保合同》上看出破绽,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李允明反担保的借款款项应当与涉诉款项无关。
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孙可在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临企担委保第68号约定,根据乙方与贷款人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208021209183000002号《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向贷款人贷款人民币本金40万元,乙方的借款期为6个月,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个循借字第208021209183000002号显示,孙可向徽商银行阜阳颖上路支行借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8日止。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贷款发放帐户的具体约定,担保合同编号:20802120918-03的《个人借款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还,担保人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签订时间2019年9月18日。
2012年9月18日,韦翠芳和李允明分别与临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签订了《信用反担保承诺书》,为孙可借款做担保。韦翠芳承若反担保50万元。
《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2)临企担反担字第35-1号显示,根据甲方(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乙方(孙可)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2012)临企担委保第68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乙方向徽行阜阳颖上路支行银行所借人民币4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甲方的权益,丙方(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是韦翠芳的企业)自愿以连带责任保证。
《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2)临企担反担字第35-2号,是临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李允明签订的,约定内容同与韦翠芳签订的是一个模板。
综上可见,韦翠芳、李允明反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为208021209183000002号。
然而,涉案《徽商银行个人借款凭证》显示,孙可逾期未还的40万元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却是208021209293000817,发放日期2012年9月29日。
由此可见,涉案欠贷,与反担保的不是同笔贷款,属于虚假诉讼。
孙可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借款与韦翠芳无关
换句话说,孙可戳穿虚假诉讼之猫腻
孙可无影无踪,2017年3月28日,韦翠芳终于找到孙可,孙可向韦翠芳出具《情况说明》,指认临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虚假诉讼。
《情况说明》全文如下,本人孙可系临泉县大公笔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关于原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诉我及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李允明担保纠纷一案,现将本案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说明:“我本人系临泉县大公笔业有限公司法企业法人,2012年4月份因我公司生产进原料时资金周转不开,向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贷款,在与担保中心办理贷款事宣时,该担保中心要求我公司再找一企业作为反担保,我就找到韦翠芳及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为我担保,并与2012年4月我公司和韦翠芳及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手续,同时我与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与担保企业资金必须进入公司帐号,而且加盖了韦翠芳个人印俭,相关手续做好后,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并未给我企业发放款。后来在2012年9月份因为我人急需资金。我在没有得到韦翠芳及其公司的同意下自己擅自将原韦翠芳及其公司给我签好章的书面文件改为了个人贷,我的个人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编号是208021209293000017,在阳徽商银行款时间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3月29日,金额是40万元整,指定帐户是及户名系孙可个人,开户行阜阳上路支行,现我本人郑重声明这笔个人贷款系我本人行为,与韦翠芳及翠养殖有限公司没有一点关系,此笔贷款韦翠芳及其公司根本不知情,书翠芳及其公司起不到连带责任,特此说明。说明人孙可,2017年3月28号。
那么,孙可承认韦翠芳与2012年4月和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孙可签订的有关反向担保文书,韦翠芳也是这么回忆的签订反担保合同是在春季,为什么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向法院提交的签订日期是2012年9月18日呢?韦翠芳说,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柳东林让韦翠芳签了几张只签名的担保事项空白落款日期空白的反担保合同、留有空白担保事项落款日期空白的反担保承诺书。
即便造假,驴头还是对不上马嘴,放贷的借款合同编号与反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错码,应当是虚假诉讼。
韦翠芳及其公司的代理人未获代为和解授权
法院凭什么做出《调解书》?
该案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有熟人找上门来介绍张巨雷为韦翠芳及其公司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从案卷卷宗里面的证据看,张巨雷不具备代为和解的授权。
《委托书》全文如下,委托人:韦翠芳;受托人:张巨雷。代理权限如下:提交诉讼证据等材料,向法庭审陈诉、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
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另一代理人也不具备代为和解的授权资格。
《授权委托书》(之二)显示,委托单位: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翠芳 职务:总经理;受委托人:姓名:张英明。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张英明的代理权限为:全权。授权委托书附注第一项明确: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奇怪的是,2014年8月13日开庭调解,韦翠芳没有到庭,审判员牛震、书记员吴晓燕居然让张巨雷、张明英这两位没有代为和解资格的人代为韦翠芳、代为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与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和解。张巨雷、张英明,以及原告的代理人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被告孙可、被告李允明及其代理人律师骆东升在《调解笔录》中签了名,韦翠芳不在调解现场,也没在《调解笔录》中签名钤印追认。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临民一初字02297号显示,本院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孙可、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李允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可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万元,余款本息及其他费用442817.23元,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如不按协议时间还款,违约金按80922元支付。被告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李允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牛震。二O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吴晓燕。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韦翠芳聘请律师复印案卷时,临泉法院窗口拒绝打印《调解笔录》,应该是心里有鬼吧!
超标的查封韦翠芳的财产拒不解封 把企业往绝路上逼
《调解协议》没有生效,却执行的狠带劲。
“你是法盲,安徽省人大代表有什么了不起的,说给你省人大代表身份拿掉就拿掉了,你要是认这笔账,对你的企业一路绿灯,如果不认这笔账,给你的企业处处设置障碍,你寸步难行。”韦翠芳苦闷的说,她向时任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孙磊要求解封财产时,孙磊这么威胁她。
这笔贷款,借款人孙可用118.63平方米的房产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贷款金额权利21万元。法院查封韦翠芳3套房产,其中两套于2014年1月15日的评估价值为136.27万元,另一套评估值为2014年8月18日的评估价值为80.51万元。此外,还冻结了韦翠芳的银行所有存款。
经过维权,安徽省人大代表联名关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但收效甚微。目前,还有一套房产没有解封。韦翠芳房产被法院查封,又被无端列为失信人,无法向银行贷款,财政扶持资金无法获得,企业被迫借高利贷生存,多年来,韦翠芳走投无路。
日前,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向临泉县人民法院邮寄诉状,诉求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和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前不久,《安徽临泉一起虚假诉讼差点送了一名省人大代表的命》http://bbs.tianya.cn/post-law-833965-1.shtml在网上曝光,引起临泉县财政局、临泉县人民法院短时间慌张,随着网文缺乏跟进而后劲不足。
更值得曝光的是,也就是这起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没有生效,却把这家民营企业执行的死去活来,至今,还有一间被冻结的房屋不给解冻。
韦翠芳于2003年至2018年连续三届为安徽省人大代表,她还是安徽省劳动模范、第五届十大女杰。2014年,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恶意炮制了一起虚假诉讼,法院主持没有和解资格的代理人开庭和解,法院《调解书》没有生效,却执行的狠带劲,把韦翠芳经营的企业整的半死不活,韦翠芳多次有死的念头。
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为扶持临泉县太公笔业有限公司孙可发展企业,为孙可个人担保借款40万元,要求韦翠芳及其经营的企业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为临泉县太公笔业有限公司反担保,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工作人员柳东林让韦翠芳签了几张只盖章签名的空白空头先“反担保合同”,就这样,为虚假诉讼埋下了祸根。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在只盖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公章和韦翠芳本人签名,没有填写担保事项的空头先《反担保协议》上做文章,偷梁换柱,演绎了一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明显漏洞还有,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涉嫌用自己的矛攻了自己的盾。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的证据显示,韦翠芳、李允明反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为208021209183000002号。然而,《徽商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却露出马脚,孙可逾期未还的40万元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却是208021209093000817,发放日期2012年9月29日。涉诉欠贷与反担保的不是同标的欠款,是虚假诉讼。
《调解书》没有生效却执行狠带劲
案件执行依据的是《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97号(注,简称:《调解书》)。《调解书》表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起生效。
依据《调解书》所附生效条件,因为,韦翠芳和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都没有在任何与该案件相关联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调解书》也只是没有授权代收司法文书权限的代理人张巨雷签收的。所以,《调解书》至今没有生效。荒唐的事,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的狠带劲。
偷梁换柱演绎虚假诉讼?
从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的《委托保证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反担保合同》上看出破绽,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李允明反担保的借款款项应当与涉诉款项无关。
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孙可在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临企担委保第68号约定,根据乙方与贷款人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208021209183000002号《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向贷款人贷款人民币本金40万元,乙方的借款期为6个月,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个循借字第208021209183000002号显示,孙可向徽商银行阜阳颖上路支行借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8日止。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贷款发放帐户的具体约定,担保合同编号:20802120918-03的《个人借款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还,担保人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签订时间2019年9月18日。
2012年9月18日,韦翠芳和李允明分别与临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签订了《信用反担保承诺书》,为孙可借款做担保。韦翠芳承若反担保50万元。
《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2)临企担反担字第35-1号显示,根据甲方(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乙方(孙可)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2012)临企担委保第68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乙方向徽行阜阳颖上路支行银行所借人民币4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甲方的权益,丙方(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是韦翠芳的企业)自愿以连带责任保证。
《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2)临企担反担字第35-2号,是临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李允明签订的,约定内容同与韦翠芳签订的是一个模板。
综上可见,韦翠芳、李允明反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为208021209183000002号。
然而,涉案《徽商银行个人借款凭证》显示,孙可逾期未还的40万元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却是208021209293000817,发放日期2012年9月29日。
由此可见,涉案欠贷,与反担保的不是同笔贷款,属于虚假诉讼。
孙可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借款与韦翠芳无关
换句话说,孙可戳穿虚假诉讼之猫腻
孙可无影无踪,2017年3月28日,韦翠芳终于找到孙可,孙可向韦翠芳出具《情况说明》,指认临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虚假诉讼。
《情况说明》全文如下,本人孙可系临泉县大公笔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关于原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诉我及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李允明担保纠纷一案,现将本案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说明:“我本人系临泉县大公笔业有限公司法企业法人,2012年4月份因我公司生产进原料时资金周转不开,向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贷款,在与担保中心办理贷款事宣时,该担保中心要求我公司再找一企业作为反担保,我就找到韦翠芳及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为我担保,并与2012年4月我公司和韦翠芳及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手续,同时我与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与担保企业资金必须进入公司帐号,而且加盖了韦翠芳个人印俭,相关手续做好后,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并未给我企业发放款。后来在2012年9月份因为我人急需资金。我在没有得到韦翠芳及其公司的同意下自己擅自将原韦翠芳及其公司给我签好章的书面文件改为了个人贷,我的个人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编号是208021209293000017,在阳徽商银行款时间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3月29日,金额是40万元整,指定帐户是及户名系孙可个人,开户行阜阳上路支行,现我本人郑重声明这笔个人贷款系我本人行为,与韦翠芳及翠养殖有限公司没有一点关系,此笔贷款韦翠芳及其公司根本不知情,书翠芳及其公司起不到连带责任,特此说明。说明人孙可,2017年3月28号。
那么,孙可承认韦翠芳与2012年4月和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孙可签订的有关反向担保文书,韦翠芳也是这么回忆的签订反担保合同是在春季,为什么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向法院提交的签订日期是2012年9月18日呢?韦翠芳说,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柳东林让韦翠芳签了几张只签名的担保事项空白落款日期空白的反担保合同、留有空白担保事项落款日期空白的反担保承诺书。
即便造假,驴头还是对不上马嘴,放贷的借款合同编号与反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错码,应当是虚假诉讼。
韦翠芳及其公司的代理人未获代为和解授权
法院凭什么做出《调解书》?
该案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有熟人找上门来介绍张巨雷为韦翠芳及其公司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从案卷卷宗里面的证据看,张巨雷不具备代为和解的授权。
《委托书》全文如下,委托人:韦翠芳;受托人:张巨雷。代理权限如下:提交诉讼证据等材料,向法庭审陈诉、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
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另一代理人也不具备代为和解的授权资格。
《授权委托书》(之二)显示,委托单位: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翠芳 职务:总经理;受委托人:姓名:张英明。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张英明的代理权限为:全权。授权委托书附注第一项明确: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奇怪的是,2014年8月13日开庭调解,韦翠芳没有到庭,审判员牛震、书记员吴晓燕居然让张巨雷、张明英这两位没有代为和解资格的人代为韦翠芳、代为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与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和解。张巨雷、张英明,以及原告的代理人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被告孙可、被告李允明及其代理人律师骆东升在《调解笔录》中签了名,韦翠芳不在调解现场,也没在《调解笔录》中签名钤印追认。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临民一初字02297号显示,本院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孙可、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李允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可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万元,余款本息及其他费用442817.23元,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如不按协议时间还款,违约金按80922元支付。被告韦翠芳、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李允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牛震。二O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吴晓燕。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韦翠芳聘请律师复印案卷时,临泉法院窗口拒绝打印《调解笔录》,应该是心里有鬼吧!
超标的查封韦翠芳的财产拒不解封 把企业往绝路上逼
《调解协议》没有生效,却执行的狠带劲。
“你是法盲,安徽省人大代表有什么了不起的,说给你省人大代表身份拿掉就拿掉了,你要是认这笔账,对你的企业一路绿灯,如果不认这笔账,给你的企业处处设置障碍,你寸步难行。”韦翠芳苦闷的说,她向时任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孙磊要求解封财产时,孙磊这么威胁她。
这笔贷款,借款人孙可用118.63平方米的房产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贷款金额权利21万元。法院查封韦翠芳3套房产,其中两套于2014年1月15日的评估价值为136.27万元,另一套评估值为2014年8月18日的评估价值为80.51万元。此外,还冻结了韦翠芳的银行所有存款。
经过维权,安徽省人大代表联名关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但收效甚微。目前,还有一套房产没有解封。韦翠芳房产被法院查封,又被无端列为失信人,无法向银行贷款,财政扶持资金无法获得,企业被迫借高利贷生存,多年来,韦翠芳走投无路。
日前,临泉县翠芳养殖有限公司向临泉县人民法院邮寄诉状,诉求临泉县中心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和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