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0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日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最高奖励10万元。快来看看具体咋回事吧!
经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自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或者危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举报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举报人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快行动起来吧,看看你身边是否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日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最高奖励10万元。快来看看具体咋回事吧!
经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自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或者危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举报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举报人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快行动起来吧,看看你身边是否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