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47年出生,文化,原汉中市地区建筑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2020年12月16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50年出生,文化,原汉中市**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现住汉中市汉台区。2020年12月16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夫妇承租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街棉织厂家属院一处面积约80平米的房屋经营茶馆,经营期间陆续有卖淫妇女前来茶馆与喝茶的茶客联系卖淫,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便利用茶馆内4个小房间为卖**娼提供场所。后经胡某某、刘某某与前来卖淫的妇女协商,每次卖淫收取的嫖资30元,其中7.5元上交胡某某、刘某某夫妇,其余22.5元由卖淫妇女所得,胡某某、刘某某夫妇负责每天向卖淫妇女提供一顿饭,多数情况下卖淫完成后卖淫妇女将每次卖淫的7.5元场地费交胡某某收,被告人胡某某不在时交由被告人刘某某收取,刘某某平时在店内还负责打扫卫生及做饭。2020年12月7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举报后对该茶馆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正在卖**娼人员3男3女,以及当天已在该茶馆卖淫完成的妇女2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如果司法机关同意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果司法机关同意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47年出生,文化,原汉中市地区建筑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2020年12月16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50年出生,文化,原汉中市**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现住汉中市汉台区。2020年12月16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夫妇承租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街棉织厂家属院一处面积约80平米的房屋经营茶馆,经营期间陆续有卖淫妇女前来茶馆与喝茶的茶客联系卖淫,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便利用茶馆内4个小房间为卖**娼提供场所。后经胡某某、刘某某与前来卖淫的妇女协商,每次卖淫收取的嫖资30元,其中7.5元上交胡某某、刘某某夫妇,其余22.5元由卖淫妇女所得,胡某某、刘某某夫妇负责每天向卖淫妇女提供一顿饭,多数情况下卖淫完成后卖淫妇女将每次卖淫的7.5元场地费交胡某某收,被告人胡某某不在时交由被告人刘某某收取,刘某某平时在店内还负责打扫卫生及做饭。2020年12月7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举报后对该茶馆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正在卖**娼人员3男3女,以及当天已在该茶馆卖淫完成的妇女2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如果司法机关同意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果司法机关同意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