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八条 我省组建的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相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
(四)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办事机构健全。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高级评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准备案,已下放高级评审权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中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的中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设区的市的中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三)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部门、企业总部(指一级企业,下同)统一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部门、企业总部统一审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区)直部门(单位)、各类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3名。按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应当为: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组建评委会的人数,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